【案情】。
唐某是村民小組組長,鄉政府安排其改造本村的危房,並承諾給予5千元資金補助,因資金尚未到位,在砍伐行為沒有得到林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情況下,唐某組織村民上山砍伐屬於本村民小組所有的林木13.56立方米,變賣後得款6100餘元。其中支付給砍伐林木的村民工錢1300元,購買建材及車費開支4800餘元。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唐某涉嫌盜伐林木罪。唐某砍伐林地屬村小組集體所有,在沒有得到任何批准情況下,屬於擅自砍伐,其所得沒有任何依據,是非法占有。
第二種意見認為: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唐某砍伐的林地屬於其所在的村小組即本單位所有,唐某隻是未經主管部門批准,並且其所得也都用於村裡的危房改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盜伐與濫伐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是否侵犯了林木的所有權。
首先本案中被砍伐林木為唐某所在村民小組所有,唐某作為村民小組組長,代表本村民小組村民決定村民小組的日常事務,所以其組織村民砍伐本單位所有的林木的行為,並未侵犯林木所有權;其次唐某的砍伐行為是為本村的危房改造工程湊齊款項,其本人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最後因其沒有得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所以其行為違反了森林法的規定,應當按濫伐林木罪定罪量刑。
既然作為村民小組享有林木的所有權,唐某作為村民小組組長組織村民的濫伐行為是否代表村民小組構成了單位犯罪?答案同樣是否定的。根據2007年3月1日公安部《關於村民委員會可否構成單位犯罪主體問題的批覆》:根據《刑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單位犯罪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屬於《刑法》第三十條列舉的範圍。村民委員會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村民小組作為村民委員會分社的村民自治組織,自然也不能構成單位犯罪的主體。因此本案不應以單位犯罪論,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因此筆者認為,本案中應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唐某的刑事責任。
(作者單位:陝西省鎮巴縣人民法院)。
文章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本案是濫伐還是盜伐[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