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員工因工死亡的,其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對死者的家屬支付一定的賠償金。但是對於加班後在家裡猝死的人來說,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單位又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給予補償呢?對此,武漢著名勞動糾紛律師給出了一項案例。
宣某在某公司工作並簽訂了勞動合同。說明了工作時間以及加班時可享有的高額加班費。宣某一心想多掙錢,便經常加班。某日晚,宣某從公司打卡下班後,身體出現不適,遂前往醫院,最終因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其他猝死、原因不知。當地人社局出具決定書,認定宣某的猝死不視同工傷。宣某的家屬認為,宣某猝死為長時間加班導致勞累過度引起。故將宣某任職的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50餘萬元。
法院認為:公司知情且同意員工的加班行為,因此公司在宣某的加班行為中存在過錯。根據宣某加班回家後猝死這一事實並結合日常經驗,考慮到引發猝死的原因也可能存在宣某的個人因素,在無法徹底查明加班與猝死關聯度的情況下,法院酌情裁定由公司對宣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判被告支付宣某各項賠償金共計約20萬元。
武漢著名勞動糾紛律師表示,勞動者是在下班後猝死,按規定不構成工傷的,其權利如何得到法律保障?公司員工在加班後猝死,雖不屬於工傷,但如果單位侵權行為或過失導致猝死的,死者家屬可以公司承擔部分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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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加班後猝死,單位是否擔責[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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