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40歲)是某市肉聯廠職工。2010年7月5日下午3時許,甲到姐姐家,提出要帶外甥乙(9歲)去附近水庫游泳。乙的母親即甲的姐姐告訴甲,乙不會游泳,叮囑甲要照看好乙。約4時許,甲帶乙到達水庫,租了個救生圈,2人一起下水游泳約1小時,而後一起上岸休息。休息片刻後,乙提出再次下水,甲開始不允許,經乙再三請求,甲不過只好同意。乙帶一個救生圈下水,甲則在岸上抽煙並與人閒談,沒有照看乙。乙下游泳不久,因救生圈脫落而沉入水中,岸上的人發現後,喊叫起來,甲一看急忙下水救,但已找不到人,後乙從水中浮出,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診斷乙系溺水死亡後甲被抓獲。甲歸案後,又主動交代,2008年6月某一天,當他翻曬自家草垛時,曾鐵叉戳在躲在麥草堆里睡覺的一流浪漢的胸部上當他發現流浪漢呻吟呼救後,立即放手中鐵叉後退幾步。為了逃避責任,他從流浪漢身上拔下鐵叉便走,後流浪漢被過路人現並送往醫院,由於醫務人員過失,未給予及時搶救,流浪漢失血過多而死亡。在回時,甲發現自家院牆邊上有人影閃動,懷疑是鄰居丙發現了自己的行為,於是舉起鐵叉朝那邊刺去,後來甲才發現原來刺中的是一頭豬。
根據刑法理論和刑法學知識並結合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
(1)對乙的死亡,甲構成何種犯罪?為什麼?
(2)甲一叉刺中流浪漢胸部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甲的行為與流浪漢的死亡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為什麼?
(3)對流浪漢死亡的結果,甲在主觀上持何種心理態度?構成何種犯罪?為什麼?(4)對於刺中豬的行為,甲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為什麼?
6.(1)甲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中,甲對乙的死亡既沒有傷害的故意也沒有殺人的故意,只是由於疏忽大意的過失導致乙死亡的結果,所以甲的行為構成過致人死亡罪。
(2)①甲無意中刺中流浪漢胸部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屬於意外事件。本案中,根據情的具體情況,應當認為,甲在翻曬自家草垛時不可能預見到有人藏匿其中,因此其一叉刺中流浪漢胸部的行為,甲在主觀心態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應當認定為意外件,對此,甲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②甲的行為與流浪漢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系,因為流浪漢死亡是由於甲的行為引起的。即便由於醫護人員的過失導致流浪漢失血多而死亡,但這並不能中斷甲的行為與流浪漢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3)對流浪漢死亡的結果,甲主觀上表現為間接故意,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理由於:
①從主觀方面看,甲明知是自己刺中了流浪漢,而且被害人被刺中胸部,一定傷勢輕,所以甲應當預見到如果不及時採取措施,是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的。可是,於甲害怕承擔責任,又見周圍無人發現,便棄之不顧,對被害人是死是傷採取放任不管態度。
②從客觀方面看,由於甲的行為造成了被害人處於可能死亡的危險狀態,因此,就負有防止具體的危害行為發生的特定義務,但甲不僅不採取積極的搶救措施,反而拔鐵叉一走了之,而後流浪漢因失血過多未能及時救治而死亡。綜合上述兩點,甲的行為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4)對於刺中豬的行為,甲應當承擔故意殺人罪(未遂)的刑事責任。本案中,甲刺出鐵叉的時候具有殺人的故意,雖然沒有產生預期的結果,但這屬於對象不能犯未遂。
當負故意殺人未遂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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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過失致人死亡[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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