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鄒娜(女,20歲,無業),系被告周敏(女,48歲,工人)的女兒,高考落榜後,待業在家。街道辦事處及學校多次為她介紹工作,她總是嫌工作髒、苦而拒絕。她的父母家庭經濟困難,多次動員她先干一段臨時工,以減輕家裡的經濟壓力,但鄒娜卻說:「在我沒找到滿意的i作前,你們有責任養我,這是天經地義的事。」2001年5月,她與父母大吵一場後,離家獨自生活,並提出其父母每月給她200元生活費。此要求被拒絕後,原告遂於同年6月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承擔其撫養費用。被告表示,原告已成年,有勞動能力,只因她好逸惡勞,至今未找到工作;更何況家中經濟困難,無力支付其生活費用。法院應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不應該。《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這裡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本案中,原告已成年,有勞動能力,不具備父母支付撫育費的條件,故被告對其沒有撫養義務,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案例:成年子女的撫育費[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