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劉某(女)系精神類叄級殘疾人,與王某某於2012年12月27日在青川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育有兩子。王某某長期在外務工,兩人聚少離多,夫妻感情一般。後因王某某在外務工期間患上嚴重的傳染疾病,導致劉某的家人不願一起共同居住,劉某的父親認為,為了家庭成員的安全,特別是女兒的健康,堅決要求離婚,因家庭經濟困難遂申請法律援助。四川省青川縣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認真審查了劉某的申請材料後認為,劉某符合法律援助申請條件,考慮到申請人的特殊情況,決定指派辦案經驗豐富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稅正軍承辦該案。
承辦人接到此案後,通過調查走訪後認為本案存在以下問題:雙方婚姻關係是否有效;劉某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否獨立表達離婚的意願;王某某婚後所患傳染疾病是否屬於法定的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等問題。
今年4月,青川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王某某提出在與原告結婚前支付了4萬元彩禮費,要求原告予以退還。經過雙方質證認定如下事實:1.劉某系精神類叄級殘疾人,持有殘疾人證,該疾病不違反法律關於締結婚姻的禁止性規定,雙方的婚姻關係合法、有效。2.雙方於2012年12月27日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二子,長子於2013年8月出生,現隨劉某生活,次子於2019年10月出生,現隨王某某的父母生活。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無共同財產。王某某患病住院治療期間向他人借款6000元人民幣。4.王某某在婚後外出務工期間患有嚴重傳染疾病。
針對以上事實,承辦人發表了代理意見:1.劉某雖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能夠作出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在法庭上陳述的要求解除離婚的意思表示真實有效。2.王某某身患嚴重傳染疾病,屬於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且難以治癒,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加之,劉某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獨立的保護自我的意識,如果不准予離婚,將對劉某今後的生活帶來重大影響。3.關於婚生子的撫養問題。根據孩子現在居住撫養等現狀,綜合考慮雙方家庭以及撫養能力等情況,由雙方各自撫養、各自承擔相應的撫養教育費,較為合理。4.支付的彩禮不應退還。雙方結婚多年,一起共同生活,並育有兩子,沒有返還彩禮的法定理由。5.關於債務6000元的問題。因劉某屬於精神病人,自身生活來源完全依靠其父母提供,更不宜令其承擔該債務。
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點評】。
本案是具有特殊性的離婚案件,原告劉某本身就系精神類叄級殘疾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傳染病的危險認知不足,也不具有獨立自我保護的能力。被告王某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嚴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在患有嚴重傳染疾病後未及時進行檢查治療,也未及時告知家庭成員規避感染風險,其主觀上明顯存在嚴重的過錯,無法讓人原諒。慶幸的是,原告及其兩個孩子目前還比較安全,未發現感染症狀。
法庭在審理過程中充分考慮到原被告繼續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礎和現實基礎已不復存在,勉強生活在一起難免互相傷害,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予以支持,對婚生子居住撫養等現狀不予改變,是較合情合理的解決方案,也是對這個家庭最好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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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青川縣法律援助中心對劉某離婚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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