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各類合同應具備的一般條款
1.合同的一般條款
第四百七十條第一款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2.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一般條款
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款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積等。
(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空間。
(四)土地用途、規劃條件。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
(六)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
3.居住權合同的一般條款
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二款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4.地役權合同的一般條款
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二款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權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5.抵押合同的一般條款
第四百條第二款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6.質押合同的一般條款
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款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7.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8.供用電合同的一般條款
第六百四十九條 供用電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9.借款合同的一般條款
第六百六十八條第二款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10.保證合同的一般條款
第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條款。
11.租賃合同的一般條款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12.融資租賃合同的一般條款
第七百三十六條第一款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13.保理合同的一般條款
第七百六十二條第一款 保理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業務類型、服務範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賬款信息、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
14.承攬合同的一般條款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15.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一般條款
第七百九十四條 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概預算等文件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16.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條款
第七百九十五條 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
17.技術合同的一般條款
第八百四十五條 技術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項目的名稱,標的的內容、範圍和要求,履行的計劃、地點和方式,技術信息和資料的保密,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配辦法,驗收標準和方法,名詞和術語的解釋等條款。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註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18.物業服務合同的一般條款
第九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 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於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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