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時效的起算。
追訴時效的起算,是指追訴時效從哪天開始計算。追訴時效的計算,應依刑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追訴時效的計算違反刑法的規定都是無效的。追訴時效應按下列規定計算:一、即成犯,從犯罪成立之日起計算;二、行為犯,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三、危險犯,從實施危險並造成險害後果之日起計算;四、結果犯,從犯罪結果之日起計算;五、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從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日起計算;六、犯罪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終了之日起計算;七、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起算中斷,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關於去台人員過去在大陸所犯罪行是否追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公告明確指出:一、對去台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權建立前所犯罪行,不再追訴;二、去台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權建立前犯有罪行,並連續或者繼續到當地人民政權建立以後的追訴期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凡符合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不再追訴。其中,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也不再追訴。如果認為必須追訴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三、對於去台以外其他地區和國家的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權建立之前所犯的罪行,分別按公告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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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時效的起算[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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