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標準支付。由於你已在單位工作了2年零10個月,單位應當按規定支付你3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後,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除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至於報銷醫療費用,單位只負責報銷勞動合同解除前的醫藥費,解除後的則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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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解除勞動合同的怎麼補償[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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