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甲某與乙某離婚後,a一直隨甲某共同生活。a已高中畢業,至2011年4月6日年滿18周歲,現無精神、身體方面的殘疾或障礙。
【訴訟情況】本案經過二審終審結案。
宣判後,a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一、撤銷一審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第一項;二、a的全部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觀點要旨】已滿18周歲的子女要求父母繼續承擔撫養義務,如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情形的,該子女僅有訴權,但無勝訴權。訴訟中,其父母雙方或一方自願承擔的,人民法院可予釋明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不應徑直判決其父母繼續承擔撫養義務。
【訴訟情況】本案經過二審終審結案。
宣判後,a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一、撤銷一審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第一項;二、a的全部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觀點要旨】已滿18周歲的子女要求父母繼續承擔撫養義務,如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情形的,該子女僅有訴權,但無勝訴權。訴訟中,其父母雙方或一方自願承擔的,人民法院可予釋明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不應徑直判決其父母繼續承擔撫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