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9年12月xx日xx時xx分許,滬b-xxxxx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車(以下簡稱甲車)與一輛未懸掛號牌不知廠牌的24英寸自行車(以下簡稱乙車)在上海市奉賢區浦衛公路出科工路南約400米處發生交通事故。
事發時,甲車直行通過路口,適遇何某某攜乙車橫過路口,兩車碰撞後,致使乙車當事人何某某當場死亡,甲乙兩車受損。事發後,乙車當事人何某某家屬對甲車所述何某某事發時的交通行為方式(事發時騎行乙車)存在異議,為對事故真相進行真實還原,查明事故真實情況,確保事故處理的公平公正,上海市奉賢區交警支隊委託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對事發時何某某的交通行為方式進行痕跡鑑定。
【鑑定過程】。
(一)鑑定依據。
參照ga/t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痕跡物證勘查》、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跡鑑定》、ga/t944-2011《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識別調查取證規範》、sj/z jd0101001-2016《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為方式鑑定》有關條款及檢驗方法,對被鑑定的甲乙兩車的痕跡進行檢驗,並結合提供材料,對委託事項進行鑑定。
(二)甲車檢驗所見。
車輛識別代號為lvshfcac6jxxxxxxx。前擋風玻璃以距其下邊緣33cm、距其右邊緣4cm處為中心呈放射狀碎裂,局部粘附毛髮及組織物,相鄰右a柱部位變形。發動機艙蓋右部由前向後變形,距其前端0cm~76cm、距其右邊緣0cm~60cm範圍見刮擦痕跡,局部粘附黑色物質。右前照燈脫位、破損。車輛正面品牌標誌距地高75cm~24cm範圍見刮擦痕跡,局部粘附白色物質。右前翼子板前部向後變形,距地高68cm~79cm、距其前端0cm~10cm範圍見刮擦痕跡,表層褐色塗層呈減層,局部粘附黑色、黃褐色物質。前保險槓右部破裂、缺損。前牌照右部變形,其距地高40cm~53cm、距其右邊緣0cm~33cm範圍見黑色弧形輪胎印痕,局部表層藍色塗層呈減層。右前輪輪胎失壓,其外側見刮擦痕跡,表層黑色物質及金屬物質呈減層。
(三)乙車檢驗所見。
未檢見車架鋼印號。前網籃向右歪斜,其左部破損。車把左端距地高83cm~86cm(未修正)範圍見刮擦痕跡,表層黑色物質呈減層。左制動把端部距地高91cm~92cm(未修正)範圍見刮擦痕跡,表層黑色物質呈減層。車把與轉向柱連接斷裂。前叉由左向右扭曲變形,其右端與前軸脫開,其左部距地高42cm~54cm範圍見刮擦痕跡,局部粘附藍色、黑色物質。前輪左側局部見刮擦痕跡,表層黑色物質呈減層。鞍座向左下方歪斜,逆時針偏轉約10度。鞍座左後部距地高63cm~68cm範圍見刮擦痕跡。左側後部車架距地高22cm~32cm範圍見刮擦痕跡,局部粘附黑色物質。後書包架左側支杆向右彎曲變形。後平叉左部向右彎曲變形。後輪擋泥板脫位、變形。後輪扭曲變形。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照片所見。
事發現場為一處路口附近,干瀝青路面。甲車頭南尾北位於事故路口南側道路東側車道內,乙車頭西南尾東北左倒於甲車西北側道路邊緣處,其後輪距甲車右後輪4.1m。乙車當事人何某某頭南腳北倒臥於乙車南側4.0m處。甲乙兩車北側路口內見散落一頂帽子,該帽子距乙車後輪20.4m
(五)何某某屍表檢驗鑑定意見書摘錄。
上身穿拼色印花外套(左前片見多處破口),灰色羊毛衫,灰色長袖t恤;下身著灰色外褲(外褲前側見條片狀泥土印痕,左褲管前外側散在多處挫擦痕伴破口),藍色棉毛褲,灰色棉毛褲,灰色內褲。屍長約162cm。頭頂髮長1cm,發色花白。雙側眼瞼皮膚青紫,鼻腔及雙側外耳道見積血。左額顳部、左面部及右顴部見多處條、片狀皮膚擦挫傷,伴左額顳部4cm×2cm、3cm×0.5cm挫裂創,局部創腔可見腦組織外露,顱骨捫及粉碎性骨折,枕部正中見2cm×1cm頭皮擦傷。雙側肋骨捫及多發性骨折,左側胸腔穿刺見積血。左季肋區及左腰部在20cm×11cm範圍內見多處點、片狀皮膚擦傷,左臀部外側見2.5cm×1cm皮膚擦傷,右髂部見2cm×1.5cm皮膚擦傷。左肘部外側見5cm×2cm皮膚擦挫傷,左手腕橈側見1cm×1cm皮膚擦傷,左手虎口及食指掌指關節背側在7cm×4cm範圍內見散在小片狀皮膚擦傷;左大腿中段前外側見5cm×2cm骨折斷端刺創,左股骨中段骨折,左膝部經左小腿前側至左足背見多處點、片狀皮膚青紫及擦傷,左脛、腓骨上段捫及骨折。右手腕及手背見多處小片狀皮膚擦傷;右膝部內側見5cm×2cm皮膚青紫,右小腿前內側及右內踝見廣泛皮膚青紫伴小片狀皮膚擦傷,右脛、腓骨中段捫及骨折,右足弓遠端見2cm×1cm皮膚擦傷。
【分析說明】。
根據甲乙兩車所檢見的痕跡,結合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所示分析,符合甲車正面右部與乙車左側發生碰撞所形成的事故特徵。
根據乙車鞍座向左下方歪斜,且呈逆時針偏轉情況,結合兩車碰撞形態分析,符合兩車發生碰撞時乙車鞍座在承受一定壓力狀態下向左下方受力所形成的歪斜移位特徵。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所示人車相對位置分布情況,結合甲車前擋風玻璃、發動機艙蓋的損壞情況分析,符合乙車當事人呈騎跨乙車狀態與甲車發生碰撞後形成的拋摔及人車分離的現場特徵。
根據何某某屍表檢驗鑑定意見書對其下肢內側損傷情況的描述分析,結合甲乙兩車碰撞形態分析,相較於推行姿態,更符合何某某在騎跨乙車姿態下與甲車發生碰撞所形成的損傷特徵。
綜上所述,該事故更符合何某某事發時呈騎跨乙車姿態與甲車發生碰撞所形成的事故特徵。
【鑑定意見】。
滬b-xxxxx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車正面右部與未懸掛號牌不知廠牌的24英寸自行車左側發生過碰撞,事發時,何某某呈騎跨該未懸掛號牌不知廠牌24英寸自行車姿態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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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xx日xx時xx分許,滬b-xxxxx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車(以下簡稱甲車)與一輛未懸掛號牌不知廠牌的24英寸自行車(以下簡稱乙車)在上海市奉賢區浦衛公路出科工路南約400米處發生交通事故。
事發時,甲車直行通過路口,適遇何某某攜乙車橫過路口,兩車碰撞後,致使乙車當事人何某某當場死亡,甲乙兩車受損。事發後,乙車當事人何某某家屬對甲車所述何某某事發時的交通行為方式(事發時騎行乙車)存在異議,為對事故真相進行真實還原,查明事故真實情況,確保事故處理的公平公正,上海市奉賢區交警支隊委託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對事發時何某某的交通行為方式進行痕跡鑑定。
【鑑定過程】。
(一)鑑定依據。
參照ga/t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痕跡物證勘查》、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跡鑑定》、ga/t944-2011《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識別調查取證規範》、sj/z jd0101001-2016《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為方式鑑定》有關條款及檢驗方法,對被鑑定的甲乙兩車的痕跡進行檢驗,並結合提供材料,對委託事項進行鑑定。
(二)甲車檢驗所見。
車輛識別代號為lvshfcac6jxxxxxxx。前擋風玻璃以距其下邊緣33cm、距其右邊緣4cm處為中心呈放射狀碎裂,局部粘附毛髮及組織物,相鄰右a柱部位變形。發動機艙蓋右部由前向後變形,距其前端0cm~76cm、距其右邊緣0cm~60cm範圍見刮擦痕跡,局部粘附黑色物質。右前照燈脫位、破損。車輛正面品牌標誌距地高75cm~24cm範圍見刮擦痕跡,局部粘附白色物質。右前翼子板前部向後變形,距地高68cm~79cm、距其前端0cm~10cm範圍見刮擦痕跡,表層褐色塗層呈減層,局部粘附黑色、黃褐色物質。前保險槓右部破裂、缺損。前牌照右部變形,其距地高40cm~53cm、距其右邊緣0cm~33cm範圍見黑色弧形輪胎印痕,局部表層藍色塗層呈減層。右前輪輪胎失壓,其外側見刮擦痕跡,表層黑色物質及金屬物質呈減層。
(三)乙車檢驗所見。
未檢見車架鋼印號。前網籃向右歪斜,其左部破損。車把左端距地高83cm~86cm(未修正)範圍見刮擦痕跡,表層黑色物質呈減層。左制動把端部距地高91cm~92cm(未修正)範圍見刮擦痕跡,表層黑色物質呈減層。車把與轉向柱連接斷裂。前叉由左向右扭曲變形,其右端與前軸脫開,其左部距地高42cm~54cm範圍見刮擦痕跡,局部粘附藍色、黑色物質。前輪左側局部見刮擦痕跡,表層黑色物質呈減層。鞍座向左下方歪斜,逆時針偏轉約10度。鞍座左後部距地高63cm~68cm範圍見刮擦痕跡。左側後部車架距地高22cm~32cm範圍見刮擦痕跡,局部粘附黑色物質。後書包架左側支杆向右彎曲變形。後平叉左部向右彎曲變形。後輪擋泥板脫位、變形。後輪扭曲變形。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照片所見。
事發現場為一處路口附近,干瀝青路面。甲車頭南尾北位於事故路口南側道路東側車道內,乙車頭西南尾東北左倒於甲車西北側道路邊緣處,其後輪距甲車右後輪4.1m。乙車當事人何某某頭南腳北倒臥於乙車南側4.0m處。甲乙兩車北側路口內見散落一頂帽子,該帽子距乙車後輪20.4m
(五)何某某屍表檢驗鑑定意見書摘錄。
上身穿拼色印花外套(左前片見多處破口),灰色羊毛衫,灰色長袖t恤;下身著灰色外褲(外褲前側見條片狀泥土印痕,左褲管前外側散在多處挫擦痕伴破口),藍色棉毛褲,灰色棉毛褲,灰色內褲。屍長約162cm。頭頂髮長1cm,發色花白。雙側眼瞼皮膚青紫,鼻腔及雙側外耳道見積血。左額顳部、左面部及右顴部見多處條、片狀皮膚擦挫傷,伴左額顳部4cm×2cm、3cm×0.5cm挫裂創,局部創腔可見腦組織外露,顱骨捫及粉碎性骨折,枕部正中見2cm×1cm頭皮擦傷。雙側肋骨捫及多發性骨折,左側胸腔穿刺見積血。左季肋區及左腰部在20cm×11cm範圍內見多處點、片狀皮膚擦傷,左臀部外側見2.5cm×1cm皮膚擦傷,右髂部見2cm×1.5cm皮膚擦傷。左肘部外側見5cm×2cm皮膚擦挫傷,左手腕橈側見1cm×1cm皮膚擦傷,左手虎口及食指掌指關節背側在7cm×4cm範圍內見散在小片狀皮膚擦傷;左大腿中段前外側見5cm×2cm骨折斷端刺創,左股骨中段骨折,左膝部經左小腿前側至左足背見多處點、片狀皮膚青紫及擦傷,左脛、腓骨上段捫及骨折。右手腕及手背見多處小片狀皮膚擦傷;右膝部內側見5cm×2cm皮膚青紫,右小腿前內側及右內踝見廣泛皮膚青紫伴小片狀皮膚擦傷,右脛、腓骨中段捫及骨折,右足弓遠端見2cm×1cm皮膚擦傷。
【分析說明】。
根據甲乙兩車所檢見的痕跡,結合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所示分析,符合甲車正面右部與乙車左側發生碰撞所形成的事故特徵。
根據乙車鞍座向左下方歪斜,且呈逆時針偏轉情況,結合兩車碰撞形態分析,符合兩車發生碰撞時乙車鞍座在承受一定壓力狀態下向左下方受力所形成的歪斜移位特徵。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所示人車相對位置分布情況,結合甲車前擋風玻璃、發動機艙蓋的損壞情況分析,符合乙車當事人呈騎跨乙車狀態與甲車發生碰撞後形成的拋摔及人車分離的現場特徵。
根據何某某屍表檢驗鑑定意見書對其下肢內側損傷情況的描述分析,結合甲乙兩車碰撞形態分析,相較於推行姿態,更符合何某某在騎跨乙車姿態下與甲車發生碰撞所形成的損傷特徵。
綜上所述,該事故更符合何某某事發時呈騎跨乙車姿態與甲車發生碰撞所形成的事故特徵。
【鑑定意見】。
滬b-xxxxx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車正面右部與未懸掛號牌不知廠牌的24英寸自行車左側發生過碰撞,事發時,何某某呈騎跨該未懸掛號牌不知廠牌24英寸自行車姿態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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