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8年5月21日上午,楊某懷抱不滿周歲的小兒、手拉四五歲蒙童走進鄭州市管城回族區某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尋求幫助。楊某,32歲,無業,轄區居民,於半年前與丈夫協議離婚,兩個孩子撫養權均歸女方,男方陳某每月支付6000元撫養費。但從4月份開始,陳某表示由於經濟原因不再支付每月6000元的撫養費,每月只能支付1200元。因孩子都太小,且由楊某一人照顧,楊某無法外出工作,陳某支付的撫養費滿足不了母子三人日常生活,於是楊某希望調解員能夠幫助解決面臨的困境,要回原來定下的每月6000元的撫養費。
【調解過程】。
調解員聽完楊某的訴說後立即聯繫了陳某,並約定見面時間。第二天上午,陳某如約來到調委會。陳某解釋,楊某的陳述基本屬實,但離婚後,由於公司經營不善,資金周轉不開,已兩個月未支付員工工資,公司頻臨倒閉,也希望通過調委會的調解,暫時降低撫養費的金額,緩解眼下的困境。鑒於此種狀況,調解員先讓雙方進行溝通,在達不成意見的情況下再進行勸解,但雙方互不讓步,經過調解員的努力說服,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調解陷入僵局。
一方無力支付,一方實際需要。面對僵局,楊某哭訴,在還沒有離婚時,陳某的朋友劉某曾向陳某借款14萬元,也向他多次索要,但劉某拒絕歸還欠款。得知這一信息後,調解員當即調整調解方案,決定協助陳某追要債務,以便先行支付撫養費,確保楊某一家三口的生活不受影響。經過多方聯繫劉某和多次勸說溝通,講明陳某的困境,劉某最終表示有能力償還借款,但有一個顧慮,借款時,雙方未離婚,現雙方已離婚,還款時,需要雙方簽字確認收錢的收據並有人見證,避免以後不必要的麻煩。面對劉某這樣的要求,調解員立即答應。調解員定好時間,約楊某、陳某、劉某到調委會,並聯繫社區法律顧問張某到場見證。在法律顧問的見證下,三方達成還款協議,劉某履行還款手續後,向調解員致謝離開。
錢的問題解決了,怎麼分配,又成了一個棘手的問題。楊某主張14萬屬共同財產,應該先分割,然後再支付撫養費。而陳某主張按照離婚協議執行,錢歸己所有,只支付撫養費,且按月支付。雙方又是意見不合,且情緒越來越激動。鑒於這種情況,調解員和法律顧問分別與雙方再次進行溝通。調解員首先單獨與陳某溝通,向他解釋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從法律的角度定義這筆借款,認定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楊某的主張合情合理。況且撫養孩子也是每一個做父母應盡的義務,鑒於你目前的這種情況,如果進行分割,與你也是杯水車薪,我們建議這筆錢不進行分割,直接用於兩個孩子兩年的撫養費,這樣也可以緩解你每月出撫養費的壓力。將來隨著孩子長大,楊某外出工作,也會減輕母子三人的費用。聽了調解員的建議後,陳某表示接受。另一方面,經過調解員的耐心勸說,楊某也同意退一步,協商解決?
【調解結果】。
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1、要回的14萬借款,不進行分割,一次性交付楊某,全部用於支付孩子兩年的撫養費,專款專用。
2、兩年後根據陳某實際情況,雙方再行協商撫養費金額問題。
3、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字,陳某現場將14萬元現金交付楊某。
【案例點評】。
該案爭議的焦點由開始索要撫養費轉變為追要債務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分割,需要調解員在面臨矛盾變化時,及時調整調解思路。本案的實質是未成年人撫養費給付問題,調解員把握雙方思想的變化,引導雙方認清楚現實,再以情釋法,明晰法理,最後恰到好處的提出建議,使問題快速有效解決,極大的提高了調解效果。同時,社區法律顧問的參與,為糾紛的調處化解,為社區居民提供了更加專業便捷的法律服務,維護了群眾利益,促進社會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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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1日上午,楊某懷抱不滿周歲的小兒、手拉四五歲蒙童走進鄭州市管城回族區某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尋求幫助。楊某,32歲,無業,轄區居民,於半年前與丈夫協議離婚,兩個孩子撫養權均歸女方,男方陳某每月支付6000元撫養費。但從4月份開始,陳某表示由於經濟原因不再支付每月6000元的撫養費,每月只能支付1200元。因孩子都太小,且由楊某一人照顧,楊某無法外出工作,陳某支付的撫養費滿足不了母子三人日常生活,於是楊某希望調解員能夠幫助解決面臨的困境,要回原來定下的每月6000元的撫養費。
【調解過程】。
調解員聽完楊某的訴說後立即聯繫了陳某,並約定見面時間。第二天上午,陳某如約來到調委會。陳某解釋,楊某的陳述基本屬實,但離婚後,由於公司經營不善,資金周轉不開,已兩個月未支付員工工資,公司頻臨倒閉,也希望通過調委會的調解,暫時降低撫養費的金額,緩解眼下的困境。鑒於此種狀況,調解員先讓雙方進行溝通,在達不成意見的情況下再進行勸解,但雙方互不讓步,經過調解員的努力說服,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調解陷入僵局。
一方無力支付,一方實際需要。面對僵局,楊某哭訴,在還沒有離婚時,陳某的朋友劉某曾向陳某借款14萬元,也向他多次索要,但劉某拒絕歸還欠款。得知這一信息後,調解員當即調整調解方案,決定協助陳某追要債務,以便先行支付撫養費,確保楊某一家三口的生活不受影響。經過多方聯繫劉某和多次勸說溝通,講明陳某的困境,劉某最終表示有能力償還借款,但有一個顧慮,借款時,雙方未離婚,現雙方已離婚,還款時,需要雙方簽字確認收錢的收據並有人見證,避免以後不必要的麻煩。面對劉某這樣的要求,調解員立即答應。調解員定好時間,約楊某、陳某、劉某到調委會,並聯繫社區法律顧問張某到場見證。在法律顧問的見證下,三方達成還款協議,劉某履行還款手續後,向調解員致謝離開。
錢的問題解決了,怎麼分配,又成了一個棘手的問題。楊某主張14萬屬共同財產,應該先分割,然後再支付撫養費。而陳某主張按照離婚協議執行,錢歸己所有,只支付撫養費,且按月支付。雙方又是意見不合,且情緒越來越激動。鑒於這種情況,調解員和法律顧問分別與雙方再次進行溝通。調解員首先單獨與陳某溝通,向他解釋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從法律的角度定義這筆借款,認定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楊某的主張合情合理。況且撫養孩子也是每一個做父母應盡的義務,鑒於你目前的這種情況,如果進行分割,與你也是杯水車薪,我們建議這筆錢不進行分割,直接用於兩個孩子兩年的撫養費,這樣也可以緩解你每月出撫養費的壓力。將來隨著孩子長大,楊某外出工作,也會減輕母子三人的費用。聽了調解員的建議後,陳某表示接受。另一方面,經過調解員的耐心勸說,楊某也同意退一步,協商解決?
【調解結果】。
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1、要回的14萬借款,不進行分割,一次性交付楊某,全部用於支付孩子兩年的撫養費,專款專用。
2、兩年後根據陳某實際情況,雙方再行協商撫養費金額問題。
3、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字,陳某現場將14萬元現金交付楊某。
【案例點評】。
該案爭議的焦點由開始索要撫養費轉變為追要債務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分割,需要調解員在面臨矛盾變化時,及時調整調解思路。本案的實質是未成年人撫養費給付問題,調解員把握雙方思想的變化,引導雙方認清楚現實,再以情釋法,明晰法理,最後恰到好處的提出建議,使問題快速有效解決,極大的提高了調解效果。同時,社區法律顧問的參與,為糾紛的調處化解,為社區居民提供了更加專業便捷的法律服務,維護了群眾利益,促進社會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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