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一、案例簡介: 2003年3月18日,某建築公司按法定程序在××市首個景觀道路×標段工程的投標中競標成功,並在當日與該工程的項目業主某置業公司簽訂了標的達1386.48萬元的承建合同。該合同適用國家工商行政管。
一、案例簡介:
2003年3月18日,某建築公司按法定程序在××市首個景觀道路×標段工程的投標中競標成功,並在當日與該工程的項目業主某置業公司簽訂了標的達1386.48萬元的承建合同。該合同適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1-0210),合同規定這項工程由建築公司帶資承建,開工當年給付500萬元,其餘由承包方自籌,建設工期為從2003年5月10日至2004年4月18日,建成並驗收合格後,由發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剩餘的全部工程款。2003年11月28日,該工程經過業主公司多次變更設計,提前竣工,並在2004年4月16日通過竣工驗收交付使用。
2004年11月28日,由某建築公司編制的結算報告報送到置業公司。根據設計變更(有置業公司工程師的簽證為據)調升後的結算報告,置業公司應支付給市政工程分公司工程款2467萬元,扣除已支付的500萬元,還應給付1967萬元。但置業公司在收到建築公司提交的結算報告後一直未予以答覆,雙方因此產生了糾紛。
二、案例評析
這起糾紛中涉及到一個癥結問題就是:在承包方如約遞交了工程結算資料,發包方卻遲遲對結算資料不加以審定認可結算款項時,工程款該如何界定。
承包方認為,發包方收到結算報告後未予答覆,可視為認可,應以結算報告確定工程款數額。而發包方認為,合同並未約定收到結算報告未答覆將視為認可,這時應委託第三方審價確定工程款數額。
在處理這類糾紛時,法院會根據不同的情況,依據不同法律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所簽訂合同中有具體約定的,只要根據該約定即可;如果雙方沒有就此事約定的,就應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需要注意的是,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1-0210)中,對於發包方收到竣工結算資料後不予答覆的情況,規定30天後發包方應開始支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但對於是否可視為發包方已經認可結算報告款項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要想明確這一問題,就需要根據《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2001年10月25日建設部發布)和《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2004年10月20日財政部、建設部聯合發布)中的關於「發包人應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的約定或法定期限內予以答覆,逾期未答覆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在這起糾紛中,既然雙方所簽訂的合同適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1-0210),那麼,在這份合同中雙方必然沒有就「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是否可認可」的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這時,就需要依據上述法規所規定的條款來解決。因此,本案中,置業公司在收到某建築公司提交的結算報告後30天未予以答覆,可以視為其已經予以認可。如果其不支付工程款,那麼從第31天起就需要承擔支付工程款利息義務,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此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一、案例簡介:
2003年3月18日,某建築公司按法定程序在××市首個景觀道路×標段工程的投標中競標成功,並在當日與該工程的項目業主某置業公司簽訂了標的達1386.48萬元的承建合同。該合同適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1-0210),合同規定這項工程由建築公司帶資承建,開工當年給付500萬元,其餘由承包方自籌,建設工期為從2003年5月10日至2004年4月18日,建成並驗收合格後,由發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剩餘的全部工程款。2003年11月28日,該工程經過業主公司多次變更設計,提前竣工,並在2004年4月16日通過竣工驗收交付使用。
2004年11月28日,由某建築公司編制的結算報告報送到置業公司。根據設計變更(有置業公司工程師的簽證為據)調升後的結算報告,置業公司應支付給市政工程分公司工程款2467萬元,扣除已支付的500萬元,還應給付1967萬元。但置業公司在收到建築公司提交的結算報告後一直未予以答覆,雙方因此產生了糾紛。
二、案例評析
這起糾紛中涉及到一個癥結問題就是:在承包方如約遞交了工程結算資料,發包方卻遲遲對結算資料不加以審定認可結算款項時,工程款該如何界定。
承包方認為,發包方收到結算報告後未予答覆,可視為認可,應以結算報告確定工程款數額。而發包方認為,合同並未約定收到結算報告未答覆將視為認可,這時應委託第三方審價確定工程款數額。
在處理這類糾紛時,法院會根據不同的情況,依據不同法律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所簽訂合同中有具體約定的,只要根據該約定即可;如果雙方沒有就此事約定的,就應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需要注意的是,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1-0210)中,對於發包方收到竣工結算資料後不予答覆的情況,規定30天後發包方應開始支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但對於是否可視為發包方已經認可結算報告款項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要想明確這一問題,就需要根據《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2001年10月25日建設部發布)和《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2004年10月20日財政部、建設部聯合發布)中的關於「發包人應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的約定或法定期限內予以答覆,逾期未答覆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在這起糾紛中,既然雙方所簽訂的合同適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1-0210),那麼,在這份合同中雙方必然沒有就「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是否可認可」的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這時,就需要依據上述法規所規定的條款來解決。因此,本案中,置業公司在收到某建築公司提交的結算報告後30天未予以答覆,可以視為其已經予以認可。如果其不支付工程款,那麼從第31天起就需要承擔支付工程款利息義務,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此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