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與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是工傷損害賠償仲裁前置條件,而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由於職工維權意識和法律知識相對薄弱,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醫療費問題或與用人單位私下達成協議,而錯過工傷認定的時機,當協商不成或發現協議對其明顯不公,再提出申訴請求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超過申訴期限為由不認定工傷,前置條件的缺失導致仲裁與訴訟環節無法啟動,勞動者在不能提供工傷認定的情況下向法院起訴要求給予工傷待遇的情況下,法院以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駁回起訴。這些受傷害職工救濟無門,有的職工直接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向法院起訴,法院查明系勞動爭議,又無法直接受理。
工傷賠償救濟途徑缺失問題[朗讀]
@miss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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