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個海牙公約。
兩個海牙公約是指1930年開始起草的《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草案和1936年開始草擬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兩個公約在1964年的海牙會議上通過,隨後核准生效。兩個海牙公約的核准生效是國際貨物買賣法向法典化方向發展邁出的重要一步,但在理論與實踐中存在著明顯的局限性和不足:(1)公約採納的基本上是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的合同法原則,未考慮普通法系和社會主義國家的合同法原則。(2)缺乏對發展中國家利益的考慮。(3)有些條文過於繁瑣,有些則含義不清。
2.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該公約是對兩個海牙公約的修改,草案於1980年3月在維也納外交會議上正式通過,並於1988年1月1日生效。該公約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國際經濟新秩序為目標,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國際貿易,促進各國間的友好關係。其內容分四部分共101條。第一、四部分規定適用範圍和最後條款;第二、三部分規定合同的成立與貨物買賣。按其規定,公約適用於:1.締約國中營業地分處於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的貨物買賣。2.由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法律。3.貨物買賣。所謂貨物,各國法律有不同規定,通常指有形財產,包括尚待生產與製造的貨物。4.就買賣合同而言,公約僅適用於合同的訂立和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而不涉及:(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慣例的效力;(2)合同對所有權的影響;(3)貨物對人身造成的傷亡或損害的產品責任問題。因此,公約還不是一部完整的、全面的關於國際貨物買賣的統一法。然而就其靈活性及獲得普遍接受的程度來說,則是任何一部國內法或國際慣例都不能比擬的,它對國際貿易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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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海牙公約是指1930年開始起草的《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草案和1936年開始草擬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兩個公約在1964年的海牙會議上通過,隨後核准生效。兩個海牙公約的核准生效是國際貨物買賣法向法典化方向發展邁出的重要一步,但在理論與實踐中存在著明顯的局限性和不足:(1)公約採納的基本上是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的合同法原則,未考慮普通法系和社會主義國家的合同法原則。(2)缺乏對發展中國家利益的考慮。(3)有些條文過於繁瑣,有些則含義不清。
2.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該公約是對兩個海牙公約的修改,草案於1980年3月在維也納外交會議上正式通過,並於1988年1月1日生效。該公約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國際經濟新秩序為目標,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國際貿易,促進各國間的友好關係。其內容分四部分共101條。第一、四部分規定適用範圍和最後條款;第二、三部分規定合同的成立與貨物買賣。按其規定,公約適用於:1.締約國中營業地分處於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的貨物買賣。2.由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法律。3.貨物買賣。所謂貨物,各國法律有不同規定,通常指有形財產,包括尚待生產與製造的貨物。4.就買賣合同而言,公約僅適用於合同的訂立和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而不涉及:(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慣例的效力;(2)合同對所有權的影響;(3)貨物對人身造成的傷亡或損害的產品責任問題。因此,公約還不是一部完整的、全面的關於國際貨物買賣的統一法。然而就其靈活性及獲得普遍接受的程度來說,則是任何一部國內法或國際慣例都不能比擬的,它對國際貿易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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