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廠自1984年起在其生產的襯衫上使用"長城"商標;1986年,乙服裝廠也開始使用"長城"商標。1988年3月,乙廠的"長城"商標經國家商標局核准註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為服裝等。1989年1月,乙廠發現甲廠在襯衫上使用"長城"商標,很容易引起消費者誤認。因此甲、乙雙方發生侵權糾紛。
(1)甲、乙兩個廠誰構成侵權?為什麼?
(2)侵權行為始於何時?請說明理由。
(3)侵權方能否繼續使用"長城"商標?提出可行性建議。
(1)自1988年3月起,乙廠成為"長城"商標的合法所有人,對該商標依法享有專有權。甲乙未經乙廠許可擅自在同一種商品(即服裝)上使用"長城"商標,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其行為構成侵權。(3分)。
(2)甲廠的商標侵權行為從1988年3月開始(或從乙廠商標核准註冊之日起)。因為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專用權的效力始於其被核准註冊之日,故在此日期之前,乙廠對"長城"商標並無專用權,因此此前不會發生侵權。(3分)。
(3)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侵權方應停止侵權行為,不得再在服裝或者與其類似的商品上使用。
①與乙廠協商取得許可,雙方簽訂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2分)。
②購買該商標的所有權。(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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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兩個廠誰構成侵權?為什麼?
(2)侵權行為始於何時?請說明理由。
(3)侵權方能否繼續使用"長城"商標?提出可行性建議。
(1)自1988年3月起,乙廠成為"長城"商標的合法所有人,對該商標依法享有專有權。甲乙未經乙廠許可擅自在同一種商品(即服裝)上使用"長城"商標,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其行為構成侵權。(3分)。
(2)甲廠的商標侵權行為從1988年3月開始(或從乙廠商標核准註冊之日起)。因為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專用權的效力始於其被核准註冊之日,故在此日期之前,乙廠對"長城"商標並無專用權,因此此前不會發生侵權。(3分)。
(3)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侵權方應停止侵權行為,不得再在服裝或者與其類似的商品上使用。
①與乙廠協商取得許可,雙方簽訂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2分)。
②購買該商標的所有權。(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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