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要求降價
按照《公約》第50條的規定,如果賣方所交的貨物與合同不符,不論買方是否己經支付貨款,買方都可以要求降低價格。要求降價的補救辦法,通常適用於賣方交貨與合同不符,但尚未構成根本性違反合同或者即使構成根本性違反合同,但買方不願撤銷合同、退還貨物,或者買方由於種種原因不能請求損害賠償的情況。然而,減價的金額應該如何計算?《公約》對此的規定是,按實際交付貨物在交貨時的價格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在同一時間的比例計算。這就說明,降低金額的計算,不是用訂約時的價格,而是用交貨時的價格。在實際業務中一般缺乏交貨時的價格資料、常常是用合同價格作為基礎來計算。
(七)要求損害賠償
根據《公約》的規定,損害賠償是一種主要的補救方法。《公約》第45條規定,如果賣方違反合同,買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而且買方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不因其己採取了其他補救辦法而喪失。這就是說,即使買方己經採取了撤銷合同、拒收貨物,要求交付替代貨物,要求修理等救濟辦法、但他仍然有權要求對方賠償因違反合同而造成的損失。
(八)在分批交貨的合同發生違約時的補救辦法
所謂分批交貨合同是指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分成若干批交貨。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其中的一批貨物沒有履行合同義務,並構成了根本性違反合同,例如賣方不交貨、買方不付款,對方如何行使補救措施呢?《公約》第73條專門就此作了規定,通常有下列3種情況:一是分批交貨合同中,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中任何一批貨物的合同,便構成根本性違反合同,則對方可以宣告合同對這批貨物無效,但不能撤銷整個合同。二是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其中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使另一方當事人有充分斷定今後各批貨物亦將會發生根本性違反合同時,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宣告合同對今後各批貨物亦無效,即撤銷合同對今後各批貨物的效力,但對在此之前己經履行義務的合同則不能予以撤銷。三是當買方宣告合同對某一批交貨無效時,如果合同各批貨物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不能將其中任何一批貨物單獨用於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所預期的目的,如大型設各分批裝運合同、則買方可以宣告整個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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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違反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時買方的補救辦法於實踐中的運用 2[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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