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了張錩、張宏岳、北京泥人張藝術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訴張鐵成、北京泥人張博古陶藝廠、北京泥人張藝術品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年初,「泥人張」第四代傳人張錩、第五代傳人張宏岳及其成立的北京泥人張藝術開發有限公司將「北京泥人張」第四代傳人張鐵成及其開辦的北京泥人張博古陶藝廠、北京泥人張藝術品有限公司訴至二中院,稱三被告使用「北京泥人張」名稱侵犯了張明山後代中從事彩塑藝術創作人員對「泥人張」名稱享有的專有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
張鐵成辨稱,「北京泥人張」也始創於清道光年間,第一代「北京泥人張」的創始人是張延慶,他採用特殊的泥土製作手工藝品——高檔蛐蛐罐,在京城王府等買家中備受歡迎,被尊為「泥人張」。第二代傳人張壽亭在民國初期製作的高檔仿泥瓦古玩及煙具十分有名。第三代傳人張桂山在藝術風格上繼承前輩所長,技術工藝又有所創新。本人張鐵成是「北京泥人張」的第四代傳人,於1983年成立了北京泥人張博古陶藝廠、1994年又成立了中外合資的北京泥人張藝術品有限公司。其製作的泥陶作品享譽中外。自己沒有侵犯原告權利,也沒有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天津市高級法院生效判決的認定,「泥人張」作為知名彩塑藝術品的特有名稱,張明山後代中從事彩塑創作的人員和天津泥人張彩塑工作室有權在其創作的藝術品上使用「泥人張」名稱,並有權將「泥人張」作為企業或機構名稱的部分內容使用。張錩、張宏岳及其開辦的北京泥人張藝術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是「泥人張」名稱的專有權人之一。
張鐵成等三被告主張「北京泥人張」創始於張延慶,至今已傳承四代的事實依據不足,不予認定。三被告將「北京泥人張」作為產品名稱、企業名稱、域名使用和宣傳的行為足以造成公眾對「泥人張」彩塑藝術品的來源和製作人的混淆。三被告關於「北京泥人張」歷史延承的宣傳,也足以造成公眾對張明山後代傳人的身份和天津泥人張彩塑工作室創立和發展多年的「泥人張」品牌的誤認。因此,三被告的行為是對張明山後代傳人及天津泥人張彩塑工作室對「泥人張」名稱所享有的專有權的侵犯。此外,三被告使用「北京泥人張」名稱、或直接使用「泥人張」、「nirenzhang」名稱、或突出使用「泥人張」名稱,客觀上藉助了「泥人張」百餘年來形成的聲譽,為自己爭取了更多的交易機會,在主觀上也有過錯,其行為已經構成不正當競爭。三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考慮三原告對三被告使用「北京泥人張」名稱的情況早就知曉,一直未提出異議,且三原告對其所提遭受經濟損失的情況也未提交證據加以證實。在此情況下,對三原告提出的經濟損失賠償等請求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張鐵成及北京泥人張藝術品有限公司停止關於「北京泥人張」及張鐵成為「北京泥人張」第四代傳人的宣傳;北京泥人張博古陶藝廠及北京泥人張藝術品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帶有「泥人張」文字的產品名稱、企業名稱,立即停止在企業宣傳中使用「泥人張」專有名稱等涉案侵權行為;北京泥人張藝術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www.nirenzhang.com 」網際網路域名,並註銷該網際網路域名;北京泥人張博古陶藝廠及北京泥人張藝術品有限公司賠償北京泥人張藝術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為案件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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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泥人張」第四代傳人張錩、第五代傳人張宏岳及其成立的北京泥人張藝術開發有限公司將「北京泥人張」第四代傳人張鐵成及其開辦的北京泥人張博古陶藝廠、北京泥人張藝術品有限公司訴至二中院,稱三被告使用「北京泥人張」名稱侵犯了張明山後代中從事彩塑藝術創作人員對「泥人張」名稱享有的專有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
張鐵成辨稱,「北京泥人張」也始創於清道光年間,第一代「北京泥人張」的創始人是張延慶,他採用特殊的泥土製作手工藝品——高檔蛐蛐罐,在京城王府等買家中備受歡迎,被尊為「泥人張」。第二代傳人張壽亭在民國初期製作的高檔仿泥瓦古玩及煙具十分有名。第三代傳人張桂山在藝術風格上繼承前輩所長,技術工藝又有所創新。本人張鐵成是「北京泥人張」的第四代傳人,於1983年成立了北京泥人張博古陶藝廠、1994年又成立了中外合資的北京泥人張藝術品有限公司。其製作的泥陶作品享譽中外。自己沒有侵犯原告權利,也沒有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天津市高級法院生效判決的認定,「泥人張」作為知名彩塑藝術品的特有名稱,張明山後代中從事彩塑創作的人員和天津泥人張彩塑工作室有權在其創作的藝術品上使用「泥人張」名稱,並有權將「泥人張」作為企業或機構名稱的部分內容使用。張錩、張宏岳及其開辦的北京泥人張藝術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是「泥人張」名稱的專有權人之一。
張鐵成等三被告主張「北京泥人張」創始於張延慶,至今已傳承四代的事實依據不足,不予認定。三被告將「北京泥人張」作為產品名稱、企業名稱、域名使用和宣傳的行為足以造成公眾對「泥人張」彩塑藝術品的來源和製作人的混淆。三被告關於「北京泥人張」歷史延承的宣傳,也足以造成公眾對張明山後代傳人的身份和天津泥人張彩塑工作室創立和發展多年的「泥人張」品牌的誤認。因此,三被告的行為是對張明山後代傳人及天津泥人張彩塑工作室對「泥人張」名稱所享有的專有權的侵犯。此外,三被告使用「北京泥人張」名稱、或直接使用「泥人張」、「nirenzhang」名稱、或突出使用「泥人張」名稱,客觀上藉助了「泥人張」百餘年來形成的聲譽,為自己爭取了更多的交易機會,在主觀上也有過錯,其行為已經構成不正當競爭。三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考慮三原告對三被告使用「北京泥人張」名稱的情況早就知曉,一直未提出異議,且三原告對其所提遭受經濟損失的情況也未提交證據加以證實。在此情況下,對三原告提出的經濟損失賠償等請求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張鐵成及北京泥人張藝術品有限公司停止關於「北京泥人張」及張鐵成為「北京泥人張」第四代傳人的宣傳;北京泥人張博古陶藝廠及北京泥人張藝術品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帶有「泥人張」文字的產品名稱、企業名稱,立即停止在企業宣傳中使用「泥人張」專有名稱等涉案侵權行為;北京泥人張藝術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www.nirenzhang.com 」網際網路域名,並註銷該網際網路域名;北京泥人張博古陶藝廠及北京泥人張藝術品有限公司賠償北京泥人張藝術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為案件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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