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5年8月,當事人汪某某之女小汪(15歲)與劉某某之子小劉(15歲)在讀書期間戀愛並非婚生育一子,後小汪到小劉家居住,共同撫育小孩。2017年初,再懷身孕的小汪與小劉因家庭瑣事發生口角,小劉氣極外出並與家庭斷絕聯繫,後小汪也負氣回到娘家居住。2017年7月20日,小汪在醫院產下一女嬰,汪某某找人通知劉某某,要求其兒子小劉支付小汪的住院費用4000元,並承擔撫養費,劉某某以不知兒子去向,家庭經濟困難為由拒絕。隨後汪某某為小汪辦理了出院手續,並將出生僅幾天的女嬰抱到劉某某家中然後離去。劉某某既要照看2歲的孫子,又要照顧家中年邁的老母親,再看著失去母乳喂養的女嬰飢餓大哭,急得團團轉,氣惱之下遂召集親屬朋友多人到汪某某家理論,雙方為女嬰的生育及撫養費用發生激烈爭吵、互相推諉,導致女嬰的喂養及生存狀況無人顧及,極易導致出現嬰兒餓死的嚴重後果。2017年7月27日,汪某某向某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以下簡稱調委會)。
【調解過程】。
收到調解申請後,街道調委會高度重視,因糾紛的權利受保護人是剛出生才7天的弱小嬰兒,其生活費撫養費問題事關其生存狀況和生活質量,必須緊急妥善加以解決,遂立即選派調解經驗豐富、調解能力出眾的優秀調解員迅速介入糾紛。
因系婚姻家庭關係引發的撫養糾紛,調解員經商議確立了以「親情化解疏導」「普法宣講攻心」「法律案例警醒」相結合的調解方法和原則,一方面通過法院、網絡和其它調解組織收集涉及撫養、遺棄等類型的案例和相關法律條款進行分析研判,另一方面對糾紛雙方社會關係、經濟狀況等情況進行走訪摸底。
經查,劉某某的兒子小劉目前外出下落不明,其姐劉某經濟狀況較好且願意出面參與協調。女嬰的母親小汪產後出院在家休養,該女嬰系小劉與小汪的第二個非婚生子女。本案雙方爭議內容的實質焦點在於: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什麼?撫養費該誰承擔?因子女下落不明或經濟困難時祖父母是否對孫子女承擔撫養義務?
調解員按照程序告知雙方人民調解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在調解中享有的權利及義務,在雙方明確同意調解且未申請調解員迴避的前提下,正式展開調解。
申請人汪某某認為女嬰是劉家的骨肉,其生產住院等費用應當由劉家負責,劉某某故意縱容其兒子隱藏不見面,則撫養費就應由劉某某出。劉某某稱劉家已撫養一個子女,現在這個女嬰是小汪自己要生的,撫養應由汪家負責,而且自己生活困難已無能力再承擔撫養費。雙方就女嬰到底該誰家撫養合適及每月多少撫養費各持己見、爭執不休,調解被迫中斷。
調解員遂分別給雙方宣講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條款,並進行詳細解讀和分析,嚴肅要求雙方切實承擔起撫養責任:《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獨立生活為止」。《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同時,給汪某某宣講《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以及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關於遺棄罪的規定,使其明確自己的女兒小汪對女嬰也應當承擔撫養義務,遺棄嬰幼兒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涉嫌犯罪。針對雙方爭執應當由誰來撫養的問題,則建議雙方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司法解釋「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的撫養規定,講解處於哺乳期的女嬰隨其母親生活,提供母乳喂養更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道理。
通過耐心的解釋和說服工作,使雙方對女嬰暫由汪家撫養達成共識。隨後雙方又因撫養費給付額度和期限再次發生分歧:劉家認為每月最多只能給付500元,時間最長几個月。汪家要求每月至少1000元,且至少給付兩年。調解員遂嚴肅地再次對雙方進行批評教育,並為雙方當事人展示和講解分析了若干鮮活案例,講解國家關於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以及遺棄罪的法律後果,要求糾紛雙方應本著嬰兒的實際生存需要及對方的實際給付能力合理協商確定撫養費額度,依法維護女嬰生命健康權。通過以情說案、以案說法,曉之以情、動之以理,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從人道主義出發,從關愛兒孫健康成長角度出發儘快解決當前女嬰的撫養問題,同時對小劉小汪的非婚生育違法行為進行批評,要求劉某某儘快查找兒子下落並直接承擔撫養責任。對於劉某某現實的撫養費給付困難問題,調解員找到劉某某經濟狀況較好的姐姐劉某,通過親情感化的方式,動員其為了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先行幫助支付每月撫養費,保證了撫養費用的可靠給付。通過調解員法、理、情的結合運用和耐心細緻地思想動員工作,最終促使糾紛雙方達成協議並當場履行。
【調解結果】。
1、生育的女嬰暫隨汪某某及小汪生活撫養至一周歲,每月由劉某某及小劉給付撫養費1000元。
2、小汪生小孩住院費用由劉某某承擔4000元。
3、子女撫養期間,由劉某某負責查找小劉。撫養期滿關於女嬰的撫養問題由小劉小汪再行協商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4、撫養費支付由劉某某之姐劉某提供擔保,負責每月5日前支付當月撫養費給汪某某。
【案例點評】。
本糾紛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及撫養問題,難點在於其生父負氣外出下落不明,糾紛雙方家庭經濟均比較困難,願意主動承擔撫養責任的阻力及撫養費給付難度都較大,及時化解該糾紛,既是保障嬰幼兒的健康生存權利的現實需要,同時也是防止雙方親屬因情緒失控激化而形成群體性事件的職責要求。調解員注重運用婚姻家庭糾紛化解中常用的「親情喚醒」法,主動尋找突破口,從情理入手,融情於法,讓糾紛當事人及親屬明確現在迫切需要解決的是嬰兒的生存大事,不容推諉拖延,並用親情感化當事人的親屬來幫助落實撫養費給付困難問題。再通過相關法規、司法解釋等條款的講解和鮮活案例的展示,讓當事人明確了自身對嬰兒的撫養責任,從而最終促使協議達成。本案的調解過程,使現場旁聽的幾十名親屬及群眾深受一次法治宣傳教育,對正確理解婚姻法權利義務相關法律規定,推進和睦友愛的婚姻家庭關係及構建和諧社會具有一定的教育引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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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當事人汪某某之女小汪(15歲)與劉某某之子小劉(15歲)在讀書期間戀愛並非婚生育一子,後小汪到小劉家居住,共同撫育小孩。2017年初,再懷身孕的小汪與小劉因家庭瑣事發生口角,小劉氣極外出並與家庭斷絕聯繫,後小汪也負氣回到娘家居住。2017年7月20日,小汪在醫院產下一女嬰,汪某某找人通知劉某某,要求其兒子小劉支付小汪的住院費用4000元,並承擔撫養費,劉某某以不知兒子去向,家庭經濟困難為由拒絕。隨後汪某某為小汪辦理了出院手續,並將出生僅幾天的女嬰抱到劉某某家中然後離去。劉某某既要照看2歲的孫子,又要照顧家中年邁的老母親,再看著失去母乳喂養的女嬰飢餓大哭,急得團團轉,氣惱之下遂召集親屬朋友多人到汪某某家理論,雙方為女嬰的生育及撫養費用發生激烈爭吵、互相推諉,導致女嬰的喂養及生存狀況無人顧及,極易導致出現嬰兒餓死的嚴重後果。2017年7月27日,汪某某向某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以下簡稱調委會)。
【調解過程】。
收到調解申請後,街道調委會高度重視,因糾紛的權利受保護人是剛出生才7天的弱小嬰兒,其生活費撫養費問題事關其生存狀況和生活質量,必須緊急妥善加以解決,遂立即選派調解經驗豐富、調解能力出眾的優秀調解員迅速介入糾紛。
因系婚姻家庭關係引發的撫養糾紛,調解員經商議確立了以「親情化解疏導」「普法宣講攻心」「法律案例警醒」相結合的調解方法和原則,一方面通過法院、網絡和其它調解組織收集涉及撫養、遺棄等類型的案例和相關法律條款進行分析研判,另一方面對糾紛雙方社會關係、經濟狀況等情況進行走訪摸底。
經查,劉某某的兒子小劉目前外出下落不明,其姐劉某經濟狀況較好且願意出面參與協調。女嬰的母親小汪產後出院在家休養,該女嬰系小劉與小汪的第二個非婚生子女。本案雙方爭議內容的實質焦點在於: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什麼?撫養費該誰承擔?因子女下落不明或經濟困難時祖父母是否對孫子女承擔撫養義務?
調解員按照程序告知雙方人民調解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在調解中享有的權利及義務,在雙方明確同意調解且未申請調解員迴避的前提下,正式展開調解。
申請人汪某某認為女嬰是劉家的骨肉,其生產住院等費用應當由劉家負責,劉某某故意縱容其兒子隱藏不見面,則撫養費就應由劉某某出。劉某某稱劉家已撫養一個子女,現在這個女嬰是小汪自己要生的,撫養應由汪家負責,而且自己生活困難已無能力再承擔撫養費。雙方就女嬰到底該誰家撫養合適及每月多少撫養費各持己見、爭執不休,調解被迫中斷。
調解員遂分別給雙方宣講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條款,並進行詳細解讀和分析,嚴肅要求雙方切實承擔起撫養責任:《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獨立生活為止」。《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同時,給汪某某宣講《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以及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關於遺棄罪的規定,使其明確自己的女兒小汪對女嬰也應當承擔撫養義務,遺棄嬰幼兒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涉嫌犯罪。針對雙方爭執應當由誰來撫養的問題,則建議雙方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司法解釋「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的撫養規定,講解處於哺乳期的女嬰隨其母親生活,提供母乳喂養更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道理。
通過耐心的解釋和說服工作,使雙方對女嬰暫由汪家撫養達成共識。隨後雙方又因撫養費給付額度和期限再次發生分歧:劉家認為每月最多只能給付500元,時間最長几個月。汪家要求每月至少1000元,且至少給付兩年。調解員遂嚴肅地再次對雙方進行批評教育,並為雙方當事人展示和講解分析了若干鮮活案例,講解國家關於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以及遺棄罪的法律後果,要求糾紛雙方應本著嬰兒的實際生存需要及對方的實際給付能力合理協商確定撫養費額度,依法維護女嬰生命健康權。通過以情說案、以案說法,曉之以情、動之以理,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從人道主義出發,從關愛兒孫健康成長角度出發儘快解決當前女嬰的撫養問題,同時對小劉小汪的非婚生育違法行為進行批評,要求劉某某儘快查找兒子下落並直接承擔撫養責任。對於劉某某現實的撫養費給付困難問題,調解員找到劉某某經濟狀況較好的姐姐劉某,通過親情感化的方式,動員其為了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先行幫助支付每月撫養費,保證了撫養費用的可靠給付。通過調解員法、理、情的結合運用和耐心細緻地思想動員工作,最終促使糾紛雙方達成協議並當場履行。
【調解結果】。
1、生育的女嬰暫隨汪某某及小汪生活撫養至一周歲,每月由劉某某及小劉給付撫養費1000元。
2、小汪生小孩住院費用由劉某某承擔4000元。
3、子女撫養期間,由劉某某負責查找小劉。撫養期滿關於女嬰的撫養問題由小劉小汪再行協商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4、撫養費支付由劉某某之姐劉某提供擔保,負責每月5日前支付當月撫養費給汪某某。
【案例點評】。
本糾紛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及撫養問題,難點在於其生父負氣外出下落不明,糾紛雙方家庭經濟均比較困難,願意主動承擔撫養責任的阻力及撫養費給付難度都較大,及時化解該糾紛,既是保障嬰幼兒的健康生存權利的現實需要,同時也是防止雙方親屬因情緒失控激化而形成群體性事件的職責要求。調解員注重運用婚姻家庭糾紛化解中常用的「親情喚醒」法,主動尋找突破口,從情理入手,融情於法,讓糾紛當事人及親屬明確現在迫切需要解決的是嬰兒的生存大事,不容推諉拖延,並用親情感化當事人的親屬來幫助落實撫養費給付困難問題。再通過相關法規、司法解釋等條款的講解和鮮活案例的展示,讓當事人明確了自身對嬰兒的撫養責任,從而最終促使協議達成。本案的調解過程,使現場旁聽的幾十名親屬及群眾深受一次法治宣傳教育,對正確理解婚姻法權利義務相關法律規定,推進和睦友愛的婚姻家庭關係及構建和諧社會具有一定的教育引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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