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假釋的考驗期和考察的內容。
答:對於假釋犯的考驗,《刑法》第83條、第84條和第85條作了如下規定:10(1)有期徒刑假釋的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年。假釋考(2)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③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④離開所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3)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如果沒有撤銷假②按照監督住的市、縣或者遷居,釋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宣告剩餘刑罰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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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於假釋犯的考驗,《刑法》第83條、第84條和第85條作了如下規定:10(1)有期徒刑假釋的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年。假釋考(2)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③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④離開所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3)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如果沒有撤銷假②按照監督住的市、縣或者遷居,釋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宣告剩餘刑罰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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