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衛視《向前一步》節目講了這麼一件事兒:某小區大部分住戶都是出門手不離拐杖的年邁老人,得益於老舊小區整治方案,現在能加裝電梯,然而,卻因為一樓住戶柳先生不同意,遲遲無法施行,於是上節目調解。柳先生給出的各種理由都被「解決」之後,才吐露出其反對加裝電梯的真相:原來是因為老伴在二十年前患重病,多虧自己悉心照料才得以好轉,柳先生擔心加裝電梯的工程噪音會影響老伴病情,所以堅決不同意。於是就有媒體截了這段視頻,並配上了「為你對抗全世界」的標題,還呼籲網友「這個七夕,為這份相濡以沫的愛情點贊」(8月18日觀察者網)。
這種「為你對抗全世界」的愛情該不該點贊,網友產生了爭議。不過,發生爭議的還有第二個問題:老樓加裝電梯到底是不是人人具有「否決權」?該不該「一戶當關,萬戶莫開」。
對此,從現在各地的規定看,有點五花八門的味道。有些地方的規定,實際上就是賦予樓棟的任何業主都有「否決權」,只要有一個業主堅決反對,其餘所有業主的願望就會「泡湯」,出現「100-1=0」的局面。
法律的規定也並不是很明確。一種說法是,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小區加裝電梯就應該100%業主同意,依據是,物權歸個人所有,不允許使用少數服從多數這個原則,從而確保個人財產不受侵犯,在舊樓加裝電梯這類事項上,個人的物權不能因為大多數人同意而被侵犯。但也有人不贊同這種說法,依據是《物業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老舊小區多層住宅加裝電梯,達到兩個「三分之二」就行,即同意加裝電梯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我覺得上述兩種觀點可以在物權法的原則上實行統一。一方面,不能讓「一票」否決大多數人的利益,必須堅持《物業管理條例》「兩個三分之二」的規定,只要達到這個要求,加裝電梯就應該被批准;另一方面,大多數人也無權否決「一票」的物權,也要切實維護那些不贊同加裝電梯的業主的物權完整性。
但維護反對者的物權,卻不一定是取消加裝電梯,而是採取其他措施。因為這裡並不會影響所有權這個基本事實,只是可能造成物權損害。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第一,「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對於影響的物權的因素採取措施加以解決,例如設法解決影響採光、噪音等問題;第二,「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對於採取措施後依然無法完全解決的矛盾,進行多種形式的補償,而解決矛盾的具體方式,「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以上當然是筆者的觀點。針對目前各地不同的規定,國家住建部門應該出台統一的規定指導老樓加裝電梯,而基本的原則還是要堅持《物業管理條例》「兩個三分之二」的原則,同時多渠道維護不贊同者的物權。
文章整理自網際網路,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這種「為你對抗全世界」的愛情該不該點贊,網友產生了爭議。不過,發生爭議的還有第二個問題:老樓加裝電梯到底是不是人人具有「否決權」?該不該「一戶當關,萬戶莫開」。
對此,從現在各地的規定看,有點五花八門的味道。有些地方的規定,實際上就是賦予樓棟的任何業主都有「否決權」,只要有一個業主堅決反對,其餘所有業主的願望就會「泡湯」,出現「100-1=0」的局面。
法律的規定也並不是很明確。一種說法是,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小區加裝電梯就應該100%業主同意,依據是,物權歸個人所有,不允許使用少數服從多數這個原則,從而確保個人財產不受侵犯,在舊樓加裝電梯這類事項上,個人的物權不能因為大多數人同意而被侵犯。但也有人不贊同這種說法,依據是《物業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老舊小區多層住宅加裝電梯,達到兩個「三分之二」就行,即同意加裝電梯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我覺得上述兩種觀點可以在物權法的原則上實行統一。一方面,不能讓「一票」否決大多數人的利益,必須堅持《物業管理條例》「兩個三分之二」的規定,只要達到這個要求,加裝電梯就應該被批准;另一方面,大多數人也無權否決「一票」的物權,也要切實維護那些不贊同加裝電梯的業主的物權完整性。
但維護反對者的物權,卻不一定是取消加裝電梯,而是採取其他措施。因為這裡並不會影響所有權這個基本事實,只是可能造成物權損害。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第一,「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對於影響的物權的因素採取措施加以解決,例如設法解決影響採光、噪音等問題;第二,「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對於採取措施後依然無法完全解決的矛盾,進行多種形式的補償,而解決矛盾的具體方式,「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以上當然是筆者的觀點。針對目前各地不同的規定,國家住建部門應該出台統一的規定指導老樓加裝電梯,而基本的原則還是要堅持《物業管理條例》「兩個三分之二」的原則,同時多渠道維護不贊同者的物權。
文章整理自網際網路,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