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承諾婚前房產經過一定年限即轉化為共同財產的,離婚時該房產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趙某1998年6月購買了一套住房。2000年1月趙某和丁某結婚。2006年6月倆人的婚姻走到了盡頭。在雙方協議離婚時,丁某提出,在雙方結婚時趙某為表示其愛情的忠誠,曾向其承諾結婚5年後,住房即屬於雙方共同所有,現雙方結婚已滿五年,故要求將房產作為共同財產分割。趙某認為,自己當時是有過口頭承諾不假,但那是因為自己不懂法律而隨便說說而已,現在自己反悔了,故房產還是自己的婚前財產,不應分割。問:該套房產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律師觀點:如果丁某確有證據證明(比如對方的書面承諾),雙方曾約定過,在雙方的婚姻持續5年後,趙某的婚前房產即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則雙方的這種約定依法是受法律保護的。在雙方的婚姻存續5年後,雙方約定的條件已經成就,該套房產即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趙某後來的反悔並不能改變房產已共同所有的性質,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丁某有權要求分割該套房產。
對於丁某而言,關鍵是要舉出雙方曾就房產有過約定的證據。目前趙某對於當時的承諾是承認的,這對於丁某比較有利。丁某應抓住這種有利態勢,將趙某的表態通過文字協議的形式固定下來。在通過文字協議固定證據之前,為了防止趙不簽字認可,丁某可以採取錄音的辦法記錄趙某認可的內容。這樣,一旦雙方協商不成而走上法庭時,上述錄音或文字材料是可以作為雙方就婚前房產另有約定的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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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某1998年6月購買了一套住房。2000年1月趙某和丁某結婚。2006年6月倆人的婚姻走到了盡頭。在雙方協議離婚時,丁某提出,在雙方結婚時趙某為表示其愛情的忠誠,曾向其承諾結婚5年後,住房即屬於雙方共同所有,現雙方結婚已滿五年,故要求將房產作為共同財產分割。趙某認為,自己當時是有過口頭承諾不假,但那是因為自己不懂法律而隨便說說而已,現在自己反悔了,故房產還是自己的婚前財產,不應分割。問:該套房產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律師觀點:如果丁某確有證據證明(比如對方的書面承諾),雙方曾約定過,在雙方的婚姻持續5年後,趙某的婚前房產即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則雙方的這種約定依法是受法律保護的。在雙方的婚姻存續5年後,雙方約定的條件已經成就,該套房產即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趙某後來的反悔並不能改變房產已共同所有的性質,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丁某有權要求分割該套房產。
對於丁某而言,關鍵是要舉出雙方曾就房產有過約定的證據。目前趙某對於當時的承諾是承認的,這對於丁某比較有利。丁某應抓住這種有利態勢,將趙某的表態通過文字協議的形式固定下來。在通過文字協議固定證據之前,為了防止趙不簽字認可,丁某可以採取錄音的辦法記錄趙某認可的內容。這樣,一旦雙方協商不成而走上法庭時,上述錄音或文字材料是可以作為雙方就婚前房產另有約定的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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