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時效期間為一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仲裁時效和訴訟時效的關係。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八條: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可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一年,就是屬於第一百九十八條所規定的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自然應當依照規定實行一年的時效。
因此,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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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仲裁時效和訴訟時效的關係。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八條: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可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一年,就是屬於第一百九十八條所規定的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自然應當依照規定實行一年的時效。
因此,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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