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的解除,只是夫妻雙方的基於婚姻而存在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歸於消滅,但父母與子女之間存有的血親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為了子女的合法利益,不致因父母離婚而受到損害,該條第一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這是離婚後父母子女身份關係在法律上的基本界定。
夫妻關係和父母子女關係是兩種不同性質的關係。夫妻關係是男女兩性基於自願而結成的婚姻關係,可依法律程序而成立,亦可依法律行為而消除;而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出生事實而形成的自然血親關係,不能人為解除。離婚後,子女無論隨父母哪一方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本法關於父母子女權利義務的規定仍然適用,不能因父母離婚而受到影響。
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夫妻關係和父母子女關係是兩種不同性質的關係。夫妻關係是男女兩性基於自願而結成的婚姻關係,可依法律程序而成立,亦可依法律行為而消除;而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出生事實而形成的自然血親關係,不能人為解除。離婚後,子女無論隨父母哪一方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本法關於父母子女權利義務的規定仍然適用,不能因父母離婚而受到影響。
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