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對」所有的教唆犯都是主犯」進行辨析。
五、(1)這種說法是不完全正確的。
(2)對教唆犯是否認定為主犯,應當綜合考慮教唆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如果被教唆人沒有產生犯罪的決意,或者雖然產生了犯罪決意而沒有實施犯罪,或者被教唆人實施的犯罪不是教唆人教唆的犯罪,則根本不存在共同犯罪的問題,教唆犯也就漢有主犯與從犯之分。
(4)如果被教唆的人聽從教唆,實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為,則成立共同犯罪,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也就是說根據個案中教唆犯在共同犯罪的實際作用分別處罰,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處罰;起次要作用的,按從犯處罰。由於教唆犯是犯意的發動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應按主犯的處罰原則處理,但在少數情況下,也可能起次要作用,應按從犯的處罰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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