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是地方性規定,其實各地都出台過類似規定,不過本次福建省規定可謂詳細,且極具操作性。律師調查令可調查幾乎所有財產狀況!律師在執行階段將大有可為!並且明確:有協助調查義務的單位及公職人員拒不協助調查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福建省司法廳
福建省律師協會
關於印發《關於民事執行調查令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閩高法〔2019〕27號。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各市、縣(區)司法局,廈門海事法院,平潭綜合實驗區人民法院、司法辦,福州鐵路運輸法院,各設區市律師協會:
現將《關於民事執行調查令的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地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逐級上報至省法院、省司法廳、省律師協會。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福建省司法廳。
福建省律師協會。
2019年1月31日。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福建省司法廳
福建省律師協會
關於民事執行調查令的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保障當事人在民事執行程序中提供證據的權利,充分發揮律師依法調查收集證據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貫徹律師法依法保障律師在訴訟中執業權利的通知》第三條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調查令的實施意見(試行)》(閩高法〔2017〕15號)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民事執行過程中,調查令的申請、審查決定、簽發、持令調查、接受調查以及與調查令相關的其他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執行立案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以及為強制執行所必要的身份等其他相關情況的證據或者信息。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申請執行人查詢結果。
第四條 無法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調查,且申請執行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信息,申請執行人可以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向其授權委託的律師發出調查令,由該律師持令向接受調查人進行調查。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依職權向執行案件當事人的代理律師發出調查令,要求協助調查。
調查令申請書,可以由當事人的代理人簽署。
第五條 調查令可以用於調查被執行人的基本主體信息,包括戶籍登記、身份證登記、護照及其他出入境證件信息、本人相片、婚姻登記、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社會保障情況、徵信記錄、被執行人的手機號碼、固定電話號碼、微信、qq、微博、網絡虛擬賬號信息等。
調查令可以用於調查被執行人下列財產的現狀及其變動或者交易明細情況:
(一)在銀行、證券、保險、信託等金融機構的存款、理財、債券、股票、基金份額、信託受益權、保險金請求權、保單現金價值、住房公積金、拆遷補償安置等財產情況;
(二)在支付寶、財付通等網際網路金融機構的財產情況;
(三)不動產、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股權、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經法定登記機構登記的財產情況;
(四)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情況,作為債權人的其他案件審理、執行情況;
(五)被執行人出口退稅、各類補貼等情況;
(六)人民法院認為適合以調查令調查的其他財產情況。
調查令可以用於調查人民法院認為適合以調查令調查的有關被執行人的實際履行能力、被執行人是否違反限制消費令、是否違反限制出境措施、是否隱藏轉移財產以及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等的證據或者信息。
第六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律師調查令: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代理律師能夠自行調查收集的;
(三)與本案執行無關的;
(四)其他不宜持調查令調查的。
第七條 申請使用調查令,可以通過網絡在線申請,也可以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必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持令調查律師身份情況、接受調查的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名稱、申請調查收集的目的,以及無法院調查令律師難以自行取得該證據的原因等。
(二)持令調查律師執業證複印件、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申請調查的事項應當具體明確,指向特定的證據或者信息,其調查方法應當具有可操作性。
申請調查的內容僅載明調查「案件相關資料、有關材料」或者存在其他內容不明確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第八條 申請調查的持令調查律師一般不超過兩人。持令調查律師為兩名的,可以由任意一名律師持令調查。
持令調查律師既可以是申請執行人已經授權委託的執行案件的代理律師,也可以是申請執行人為特定調查事項特別授權委託的律師。持令律師為後者的,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關於訴訟代理人數量的限制。
第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調查令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決定是否簽發調查令。
執行法官決定準許申請的,應當立即簽發調查令。調查令調查對象、調查事項應當明確具體,內容不得手寫修改或補充。
執行法官認為不予准許的,應當報局領導審批同意後,告知申請執行人並說明理由。
不予准許調查令申請,不影響人民法院另行依職權調查。
第十條 調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十一條 調查律師持令調查時,應當主動出示調查令和律師執業證等相關證件。調查取證後,五日內將調查收集的全部材料及接受調查人填寫的回執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二條 持令調查律師因故未使用調查令的,應當在調查令載明的有效期限屆滿後五日內,將調查令向人民法院繳存入卷。
第十三條 接受調查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妨礙調查的,持令調查律師有權當場採取合法正當的措施,固定接受調查人拒絕或者妨礙調查行為的證據,並立即向人民法院報告。人民法院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等的規定進行處理。
有協助調查義務的單位及公職人員拒不協助調查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十四條 律師經人民法院發給調查令,應當依法持令調查,接受人民法院的監督。
持令調查律師不得妨礙接受調查人執行調查令,不得選擇性收集有關證據或者信息,不得向人民法院隱瞞已經收集到的證據或者信息。對持令調查中獲得的證據或者信息,持令調查律師應當保密,且僅限於本案執行目的使用,不得泄露或在其他事務中使用。
第十五條 持令調查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六個月至二年內不再向該律師簽發調查令,並可以建議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予以處罰或懲戒,構成妨礙民事訴訟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一)未完整、及時反饋持調查令收集的證據或者信息;
(二)無正當理由未按照本規定交還調查令或者回執的;
(三)不當使用、泄露持調查令獲得的證據或者信息的;
(四)偽造、變造調查令以及偽造、變造、隱匿、毀滅持調查令收集的證據的;
(五)利用持調查令收集的證據或者信息詆毀對方當事人聲譽的;
(六)利用持調查令收集的證據或者信息對案件事實進行歪曲、不實、誤導性的宣傳,影響案件審理的;
(七)其他濫用調查令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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