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家住某小區的業主陳某家中先後兩次被盜,陳某認為,小區物業安保未盡到責任,將該小區的物業起訴至了法院。物業與該小區業主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公司對房屋共有部分、公共設施設備、綠化環境等項目,進行維護、修繕。盜竊事件發生後,物業向警方提供了巡邏值班表、外來車輛進出登記記錄、外來人員進出登記記錄,小區車庫出入口當值及交接班記錄等材料。
【分歧】。
關於業主家中被盜,物業是否承擔責任有以下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業主按時繳納物業費,安全保護義務也是小區物業的職責,先後兩次發生盜竊是物業公司疏忽管理導致,應對業主進行賠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物業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對小區實施了相應的公共秩序維護安保措施,履行了相關安全保障義務,不應對業主進行賠償。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雙方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了物業公司對小區房屋共有部分、公共設施設備、綠化環境等項目進行維護、修繕,但並未對業主財產保管義務進行約定。陳某雖主張物業公司在履行管理職責過程中存在過錯,導致涉案房屋被盜兩次造成財物損失,但是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且物業公司提供了被盜時的巡更記錄、外來車輛進出登記、外來人員進出登記記錄,小區車庫出入口當值及交接班記錄等材料,佐證其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對該小區實施了相應的公共秩序維護安保措施,履行了相關安全保障義務。
其次,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6 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由此可見,物業公司的保安義務是屬於防範性質的,它只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義務,這與公安機關的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還是有根本區別的,業主被盜的直接責任人是盜竊者,物業公司僅需在失職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綜上,該物業公司對於李某家中的失竊不承擔責任。
(作者單位:江西省樂安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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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家中被盜 物業應否承擔責任[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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