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丁某原是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海勃灣區溫馨社區居民,也是一名四級智力障礙的殘疾人。2005年11月8日,丁某與其丈夫鄭某登記結婚,婚後生有一女,已滿11周歲。丁某夫妻婚後感情一般,丈夫鄭某從結婚後不曾給丁某和孩子一分錢生活費,家裡生活開支全靠丁某的低保金和其父母貼補得以維持,即使這樣,也換不來鄭某對丁某的一絲疼愛和感激之情,甚至還經常打罵丁某,丁某不堪忍受鄭某的欺辱,故決定起訴離婚。
因家庭生活困難,丁某向烏海市海勃灣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2017年12月29日,烏海市海勃灣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內蒙古濟海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譽萱承辦此案。王律師接受指派後,認真聽取丁某的陳述和對案件的處理要求,並徵求了丁某和其父母對丁某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意見。
此案的核心問題:首先,丁某與丈夫鄭某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有無和好可能?其次,丁某和鄭某對婚生女的撫養問題如何解決?再者,婚姻存續期間以丁某名義申領鄭某父母出資購買的廉租房如何分配?帶著這些疑問,承辦律師分析認為:一是丁某與丈夫鄭某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二是婚生女由丁某撫養對其成長更為有利,鄭某每月支付撫養費至其獨立生活止;三是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廉租房因沒有產權而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承辦律師查閱了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第二十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承辦律師決定以鄭某為被告向烏海市海勃灣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糾紛訴訟,為丁某依法維權。
烏海市海勃灣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於2018年3月21日開庭審理。庭審中,承辦律師向法庭闡述了相關法律依據,並就該案離婚結果對丁某今後生活的影響與困難做了具體分析,最終被告鄭某同意給原告丁某在財產分配上合理補償,在海勃灣區人民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並製作了《民事調解書》,協議內容如下:1.原告丁某和被告鄭某自願離婚;2.婚生女由原告丁某撫養,被告鄭某自2018年4月20日起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其獨立生活止;3.由被告鄭某給付原告丁某40000元房屋補償,於2018年6月1日前給付20000元,餘款20000元於2019年8月1日前付清;4.其他個人物品歸各自所有。
【案件點評】。
本案是一起涉及婚姻家庭關係的案例。該案受援人丁某是一名沒有固定收入的婦女,且又是殘疾人,在整個案件辦理過程中,援助律師和辦案法官都能本著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和公平公正原則,儘可能多地給予丁某合理的幫助和支持。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法律制度的健全和不斷完善,像丁某這樣需要幫助的殘疾人在維權道路上會越來越暢通無阻,類似丁某這樣的弱勢群體不論是婚姻家庭還是人身、財產遭受損害,都將通過法律援助制度獲得正當權益的維護,讓法律條文不只是躺在紙面上。
「文章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內蒙古烏海市海勃灣區法律援助中心對殘疾人丁某離婚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