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油料廠與某供銷社訂立一份農副產品供銷合同,雙方約定由供銷社在1個月內向甲油料廠供應黃豆30噸,每噸單價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間,乙公司找到供銷社表示願意以每噸1500元的單價購買20噸黃豆,供銷社見其出價高,就將20噸本來準備運給甲油料廠的黃豆賣給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應10噸黃豆給甲油料廠。甲油料廠要求供銷社按照合同的約定供應剩餘的20噸黃豆,供銷社表示無法按照原合同的條件供貨,並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廠不同意,堅持要求供銷社履行合同。
試分析:
1.甲油料廠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據。
2.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甲油料廠如果要求供銷社繼續履行合同有無法律依據。
3.供銷社能否只賠償損失或者只支付違約金而不繼續履行合同。
答: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我國的合同法律制度規定了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主要包括承擔繼續履行合同、採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等內容,這三種違約責任形式可根據不同的情況具體適用,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適用兩個或全部責任形式。
(1)甲油料廠要求供銷社繼續供貨是有法律依據的。因為,雙方合同約定由供銷社供應甲油料廠黃豆30噸,現黃豆只供應了10噸,所以甲油料廠有權要求繼續供貨。
(2)若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是否繼續供應黃豆,依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甲油料廠有權要求供銷社繼續供貨。《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訂立合同的目的就在於通過履行合同獲取預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對方就無法實現權利。如果違約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對方(受損害方)認為實現合同權利對自己是必要的,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不得以承擔了對方的損失為由拒絕繼續履行合同,受損害方在此情況下,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所以供銷社不能只賠償損失或者只支付違約金而不繼續履行合同。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合同法案例2[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