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甲因拆遷問題報復乙,在乙辦公室內的暗室安裝機器,使用銥射線(放射性物質)對乙的身體進行照射,致使乙及其他60多位工作人員受到放射源的輻射傷害。經鑑定,乙為重傷,20餘人未輕傷。
2016年4月,執法人員拆除甲家的違章建築。甲駕駛轎車直衝向執法人員,撞到了維持外圍秩序的多名工作人員。甲繼續駕駛,並朝工作人員密集的地方衝去,又撞到多名工作人員。後甲逃跑。經鑑定,其中5人為輕傷,2人為輕微傷。(事實二)。
根據上述材料,回答下列問題:
(1)事實一中甲構成何罪。
(2)事實二中甲構成何罪。
(1)甲成立投放危險物質罪。銥射線屬於放射性物質,會嚴重危及公共安全。雖然甲報復的對象是乙,但是甲將機器放置在乙的辦公室內,當機器開機照射乙時,不可避免地將照射與乙相鄰辦公室的工作人員以及到乙辦公室來辦公的人員。甲的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所以甲的行為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酸甲的行為造成了重傷結果,屬於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結果加重犯。
(2)甲駕駛汽車撞向執法人員,在撞到多人後還繼續駕駛,並朝工作人員密集地衝撞,危及了公共安全,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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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危害公共安全 2[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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