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朱某系柯達(無錫)股份有限公司原員工,在2002年期間因受工傷並在2006年1月被省勞動部門最終鑑定為七級傷殘。2004年六月底柯達(無錫)公司與朱某簽訂了最後一份為期自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勞動合同,在該份勞動合同履行期間朱某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於2004年9月份依法辦理了退休手續。後朱某於2006年7月向無錫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要求柯達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案情分析] 本案中涉及的勞動關係和工傷待遇的情形極為特殊,系在無錫地區首例此類型案件。在本案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否適用在原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內依法退休的人員是本案的爭議焦點。雖然《工傷保險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從《工傷保險條例》的行文、立法目的和《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醫[2005]6號)的規定來看,由於朱某系退休人員,不存在重新就業的問題,故不應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其次,由於《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中規定退休人員因工傷復發而產生的醫療費用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故用人單位也無需另行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綜合以上規定和法律理論,勞動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系正確適用了法律規定,應得到支持。
[案情結果] 本案中涉及的勞動關係和工傷待遇的情形極為特殊,系在無錫地區首例此類型案件。在本案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否適用在原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內依法退休的人員是本案的爭議焦點。雖然《工傷保險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從《工傷保險條例》的行文、立法目的和《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醫[2005]6號)的規定來看,由於朱某系退休人員,不存在重新就業的問題,故不應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其次,由於《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中規定退休人員因工傷復發而產生的醫療費用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故用人單位也無需另行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綜合以上規定和法律理論,勞動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系正確適用了法律規定,應得到支持。
[相關法規] 本案中涉及的勞動關係和工傷待遇的情形極為特殊,系在無錫地區首例此類型案件。在本案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否適用在原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內依法退休的人員是本案的爭議焦點。雖然《工傷保險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從《工傷保險條例》的行文、立法目的和《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醫[2005]6號)的規定來看,由於朱某系退休人員,不存在重新就業的問題,故不應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其次,由於《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中規定退休人員因工傷復發而產生的醫療費用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故用人單位也無需另行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綜合以上規定和法律理論,勞動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系正確適用了法律規定,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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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本案中涉及的勞動關係和工傷待遇的情形極為特殊,系在無錫地區首例此類型案件。在本案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否適用在原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內依法退休的人員是本案的爭議焦點。雖然《工傷保險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從《工傷保險條例》的行文、立法目的和《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醫[2005]6號)的規定來看,由於朱某系退休人員,不存在重新就業的問題,故不應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其次,由於《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中規定退休人員因工傷復發而產生的醫療費用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故用人單位也無需另行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綜合以上規定和法律理論,勞動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系正確適用了法律規定,應得到支持。
[案情結果] 本案中涉及的勞動關係和工傷待遇的情形極為特殊,系在無錫地區首例此類型案件。在本案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否適用在原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內依法退休的人員是本案的爭議焦點。雖然《工傷保險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從《工傷保險條例》的行文、立法目的和《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醫[2005]6號)的規定來看,由於朱某系退休人員,不存在重新就業的問題,故不應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其次,由於《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中規定退休人員因工傷復發而產生的醫療費用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故用人單位也無需另行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綜合以上規定和法律理論,勞動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系正確適用了法律規定,應得到支持。
[相關法規] 本案中涉及的勞動關係和工傷待遇的情形極為特殊,系在無錫地區首例此類型案件。在本案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否適用在原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內依法退休的人員是本案的爭議焦點。雖然《工傷保險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從《工傷保險條例》的行文、立法目的和《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醫[2005]6號)的規定來看,由於朱某系退休人員,不存在重新就業的問題,故不應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其次,由於《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中規定退休人員因工傷復發而產生的醫療費用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故用人單位也無需另行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綜合以上規定和法律理論,勞動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系正確適用了法律規定,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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