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出生的小張,其父親老張與其母親李某於2004年離婚,小張隨父親老張生活,母親李某每月給付小張撫養費80元,至獨立生活時止。2018年下半年,小張被診斷為患有右骨盆小細胞惡性腫瘤,後陸續多次住院化療,需要巨額醫療費。小張沒有收入來源,也無法工作,其父親老張也無力獨自撫養,於是小張將母親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母親李某承擔其醫療費的50%,每月給付的生活費增加至500元。
李某認為其已經履行了撫養小張的義務,現小張已成年,具備獨立生活的能力,即便目前患病,也是能夠治癒的。其不再具有法定撫養義務,請求駁回小張的訴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小張在發現生病時尚未成年,後多次住院治療至今,其雖已成年,是否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也未經鑑定,但其目前因患病無法維持正常生活亦屬不爭的事實,且明顯不可歸咎於其主觀原因導致。故小張雖已成年,但還屬於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遂判決支持小張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父母撫養未成年子女,是其法定義務,無需討論,現實生活中,主要爭議在於,父母對於「成年子女」的的撫養義務問題,經常引發爭議。如對接受高等教育、職業教育的成年子女有無撫養義務問題等。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對於「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該規定,明確未將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子女納入「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因此對於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子女,父母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撫養義務。
對於子女成年後能否向父母主張撫養費,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
第一、成年子女尚在接受高中及及其以下學歷教育。其雖已經成年但並無經濟來源,屬於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向父母主張撫養費。而對於初中畢業後直接接受職業教育的,對於接受此類教育的職業中專、技校的學生,其年齡和教育的本質和高中教育類似,可以比照「高中」教育,認定為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對其具有撫養義務。
第二,成年子女無勞動能力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這一部分人群,主要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子女。他們患有嚴重的疾病或者嚴重殘疾,無勞動能力,或者依靠其勞動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因而也是需要父母繼續撫養。而對於是否喪失勞動能力如何認定,一般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或者通過司法鑑定來認定,當然對於某些重大疾病或者重大殘疾,顯而易見是沒有勞動能力的,則不需要進行鑑定,法院可以直接認定。
第三、成年子女非主觀原因不能獨立生活。如果成年子女沒有客觀上的原因,只是因為主觀不想工作或者找不到合適的工作,而沒有經濟來源,則父母沒有繼續撫養的義務。如果子女剛剛成年後就患有重大疾病,在治療期間,不能參加工作,而沒有經濟來源,則父母仍然應當負擔其必須要的撫養費,當該原因消滅時,其父母的撫養義務也相應終止。
本案中,小張在其未滿18周歲時被確診患有重大疾病,該疾病治療期間,其不能工作,屬於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因此其父母仍有撫養義務,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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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認為其已經履行了撫養小張的義務,現小張已成年,具備獨立生活的能力,即便目前患病,也是能夠治癒的。其不再具有法定撫養義務,請求駁回小張的訴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小張在發現生病時尚未成年,後多次住院治療至今,其雖已成年,是否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也未經鑑定,但其目前因患病無法維持正常生活亦屬不爭的事實,且明顯不可歸咎於其主觀原因導致。故小張雖已成年,但還屬於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遂判決支持小張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父母撫養未成年子女,是其法定義務,無需討論,現實生活中,主要爭議在於,父母對於「成年子女」的的撫養義務問題,經常引發爭議。如對接受高等教育、職業教育的成年子女有無撫養義務問題等。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對於「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該規定,明確未將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子女納入「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因此對於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子女,父母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撫養義務。
對於子女成年後能否向父母主張撫養費,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
第一、成年子女尚在接受高中及及其以下學歷教育。其雖已經成年但並無經濟來源,屬於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向父母主張撫養費。而對於初中畢業後直接接受職業教育的,對於接受此類教育的職業中專、技校的學生,其年齡和教育的本質和高中教育類似,可以比照「高中」教育,認定為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對其具有撫養義務。
第二,成年子女無勞動能力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這一部分人群,主要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子女。他們患有嚴重的疾病或者嚴重殘疾,無勞動能力,或者依靠其勞動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因而也是需要父母繼續撫養。而對於是否喪失勞動能力如何認定,一般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或者通過司法鑑定來認定,當然對於某些重大疾病或者重大殘疾,顯而易見是沒有勞動能力的,則不需要進行鑑定,法院可以直接認定。
第三、成年子女非主觀原因不能獨立生活。如果成年子女沒有客觀上的原因,只是因為主觀不想工作或者找不到合適的工作,而沒有經濟來源,則父母沒有繼續撫養的義務。如果子女剛剛成年後就患有重大疾病,在治療期間,不能參加工作,而沒有經濟來源,則父母仍然應當負擔其必須要的撫養費,當該原因消滅時,其父母的撫養義務也相應終止。
本案中,小張在其未滿18周歲時被確診患有重大疾病,該疾病治療期間,其不能工作,屬於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因此其父母仍有撫養義務,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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