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過錯糾紛中的舉證責任 醫院與患者之間發生的侵權糾紛並不都適用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僅適用於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糾紛,如果醫院與患者之間的糾紛不是因醫療行為引起的,則不適用關於醫療糾紛 「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應該按一般的民事侵權案件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分配原則。【法條連結】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司法實踐中一般將該款規定理解為:原告應當對自己的主張舉證證明;被告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舉證證明;第三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也應舉證證明。這種舉證規則被稱為「誰主張誰舉證」。學者認為,這種界說並不能真正解決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因為它仍停留在「誰主張、誰舉證」這一最一般表述的層面上,而未觸及雙方當事人各自應當對哪些事實負舉證責任,從而在訴訟中各自應當主張哪些事實這一實質性問題。並且,這樣的界說也無法解決事實真偽不明時法官如何下裁判的問題。二、發生醫療糾紛如何收集證據 由於在醫療糾紛中取證比較困難,患者一方為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及時、有效地收集證據的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發生醫療糾紛時,患者首先要有收集證據的意識,應向醫院要求將病歷資料立即封存,最好能對封存過程進行公證或請律師作見證。醫療機構沒有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患者合法要求。2、如因搶救急危患者醫務人員需補記病歷的,補記期間患者方有權要求在場監督。3、在複印、封存和啟封病歷資料及其他證據時,醫院、患者雙方都應共同在場,如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還應由醫療機構通知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切記複印和封存所有能複印和封存的資料,並由醫療機構加蓋證明印記。4、患者方應及時要求進行相關的檢驗並充分行使自己選擇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的。5、如案件將要或已進入訴訟程序,應及時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或調查取證。因為患者能複印的病歷資料是有限的,而醫院有些病歷資料的撰寫不需經患者簽字確認,迅速對所有病歷資料採取保全措施,可以防止病歷資料被篡改。6、雖然在醫療糾紛中醫院負舉證責任,但患者也不應消極等待,應儘量收集有利於自己的一切證據。三、醫療過錯產生的原因 醫院管理方面的原因 1.法制觀念落後於社會: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人們的法律意識和維權觀念在不斷增強。但是面對社會整體法律意識的提高,部分醫務人員卻沒有及時轉變觀念。同時醫院的管理體制沒有根本改變,醫院除了收費水平提高外,醫療服務意識遠沒有跟上時代步伐,特別在用法律手段規範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保護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方面,與社會大環境相比顯得十分落後,所以一旦發生糾紛,醫院一方往往處境被動。2.部分制度被人為廢止:醫院早已建立健全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這些制度對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預防事故差錯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三級檢診制度、會診制度、請示報告制度等。但部分醫院並沒有很好地執行這些制度,特別是病曆書寫制度。而隨著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實施,病人及家屬有權複製部分病歷資料,如果醫生未依據病曆書寫要求及時、認真書寫病歷,一旦患者或家屬發現病歷記錄與事實不符,很容易引起不滿而產生糾紛。3.管理體制鬆懈:在醫療實踐工作中,有些糾紛是由於醫務人員,放鬆對病人的管理,從而導致不良後果。患者辦了住院手續後,如管理不嚴,在醫院內發生了非醫療問題,患者家屬有可能追究醫院的責任。常見有以下幾種情況:①有些醫務人員礙與情面,允許病人請假外出,本來是好意,但發生問題後,就可能成為引發糾紛的理由。②允許患兒陪護人員離開病區或醫院,當患兒由醫務人員代管時,不慎出了問題,如開水灼傷、摔倒、跌傷、高處墜落等,院方則需承擔失職責任。③精神病或行為異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者,不慎出了問題,也容易發生糾紛。④精神抑鬱者在住院期間自殺,如果事先沒有防範措施,也可以成為引發糾紛的原因。醫務人員自身的原因 1.缺乏應有的防範意識: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醫患關係正在向合同關係方面轉化。在患者看來,挂號看病,花錢檢查、治療,就要有優質的服務和好的治療效果,作為醫務人員,應當及時轉變思想觀念和服務模式。但目前有的醫務人員過分注重經濟效益,忽視「以患者為中心」的基本原則,對患者或家屬可能出現的不滿意心態缺乏應有的準備。2.行業風氣不端正:社會各行業都存在著行業風氣問題,且互相影響。醫務人員作為社會的一員,隨時也會受到各種不良社會風氣的影響。目前行業教育、倫理教育、法制教育還比較薄弱,醫務人員重金錢輕技術、重業務輕服務等現象在一定範圍內仍然存在。有部分醫務人員以醫謀私,向患者索要禮品,收受「紅包」,接受吃請。所以患者一旦得不到很好的治療,必然產生心理失衡,便成了引發糾紛的理由。
醫療過錯責任糾紛中的舉證責任[朗讀]
@mysq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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