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廠為提前完成季度生產任務,安排廠里職工加班加點。生產任務完成以後,職工要求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廠領導卻說這是正常的工作安排,不發加班加點工資。全廠一百多職工推舉秦某、宮某二人上告。1999年7月3日,這兩名代表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員會在收到申訴書後第5日決定受理,並於9月29日作出裁決,責令該廠支付拖欠的加班加點工資及經濟補償金,並於當天將裁決書送交雙方當事人後結案。
試分析:
(1)該爭議的性質是什麼?應該適用何種處理程序?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審理過程中是否有錯?為什麼?
(1)①本案涉及的職工一方當事人在30人以上,屬於集體勞動爭議。(2分)。
②職工方已推舉代表參加仲裁,仲裁委員會應該組成特別仲裁庭,適用特別處理程序來審理此案。
(2)該仲裁委員會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①仲裁委員會在收到集體勞動爭議申訴書後第5日才決定受理,超過了「3日內受理』,的規定。因此,不符合勞動法規定。(2分)。
②審理集體勞動爭議,應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15日內結案。本案結案時間遠遠超過15日(2分)。
③仲裁決定作出後,應向當地人民政府彙報。本案中,仲裁委員會未向當地人民政府彙報,不符合勞動法規定。(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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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審理過程中是否有錯?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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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職工方已推舉代表參加仲裁,仲裁委員會應該組成特別仲裁庭,適用特別處理程序來審理此案。
(2)該仲裁委員會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①仲裁委員會在收到集體勞動爭議申訴書後第5日才決定受理,超過了「3日內受理』,的規定。因此,不符合勞動法規定。(2分)。
②審理集體勞動爭議,應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15日內結案。本案結案時間遠遠超過15日(2分)。
③仲裁決定作出後,應向當地人民政府彙報。本案中,仲裁委員會未向當地人民政府彙報,不符合勞動法規定。(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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