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廠為當時的主要生產線招用一批合同制工人,合同期5年。合同履行3年後。廠方為適應市場競爭需要而轉產,淘汰該生產線,另上新生產線。廠方按新生產線的基本要求對工人進行考核,並對其中40名不合格者當即解除勞動合同。這40人中,有5人表示願意調換工作崗位,其餘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原合同。廠方則堅持其決定。於是,這40人分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試分析:
(1)廠方的決定是否正確。
(2)本案當事人的勞動合同依法應如何處理,理由何在。
(3)上述爭議應按何種程序處理。
答:(1)廠方的決定不正確。
(2)依照《勞動法》的規定,5人願意調換工作崗位的,可以依法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其他35人堅持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的,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3)其中5人要求變更合同的爭議,應按普通仲裁程序處理;另外,35人的爭議應按照特別仲裁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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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廠方的決定是否正確。
(2)本案當事人的勞動合同依法應如何處理,理由何在。
(3)上述爭議應按何種程序處理。
答:(1)廠方的決定不正確。
(2)依照《勞動法》的規定,5人願意調換工作崗位的,可以依法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其他35人堅持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的,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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