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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勝寬在運輸假冒「五糧液」、「茅台」酒的內外包裝、瓶蓋、酒貼及商標標識等物品時,被
北京通州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查獲。
「茅台」、「五糧液」均是我國使用在酒類商品上的馳名商標,他人擅自製造、銷售帶有「茅台」、「五糧液」商標標識的產品,無疑是侵犯了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即使行為人否認其有主觀故意性,也可認定為是故意侵犯。本案行為人明知他人在制假、售假,但為了盈利,仍為侵權人提供便利條件,主觀故意性明顯,再加上行為人先後8次為他人提供便利條件,因此,工商機關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3條第2款對行為人予以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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