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勇與劉鈺系表兄妹,1983年劉20歲時,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婚後生有一女。由於雙方性格不合,經常爭吵、打架。1997年2月劉被齊打罵後,便帶著孩子回娘家居住,並宣布與齊脫離同居關係。齊多次要求恢復同居,均遭劉及其父母拒絕。現齊得知劉已與同村農民丁某登記結婚,便向法院控告劉、丁二人重婚。劉、丁二人認為,齊與劉是表兄妹,又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存在婚姻關係;而劉、丁二人結婚是合法的,應受法律保護。
(1)齊、劉二人是否存在婚姻關係?(2)劉、丁二人是否構成重婚?(3)法院應當怎樣處理。
答:(1)劉、丁二人不存在婚姻關係。根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1條規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非法同居關係。」本案中,齊勇與劉鈺系表兄妹,屬《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因此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2)劉、丁二人不構成重婚。由於齊、劉之間不存在事實婚姻,故劉、丁二人不構成重婚。(3)法院應按《意見》的規定,判決解除劉、齊二人的非法同居關係。由於雙方是非法同居關係,處理其問題不應適用《婚姻法》第25條的規定,法院應不經調解一律判決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至於雙方所生女孩,為非婚生子女。解除同居關係時,子女由哪一方撫養,應由雙方協商;若協商不成,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子女超過10歲以上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對於劉、丁二人的婚姻關係,應確認其為有效婚姻,維持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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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齊、劉二人是否存在婚姻關係?(2)劉、丁二人是否構成重婚?(3)法院應當怎樣處理。
答:(1)劉、丁二人不存在婚姻關係。根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1條規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非法同居關係。」本案中,齊勇與劉鈺系表兄妹,屬《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因此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2)劉、丁二人不構成重婚。由於齊、劉之間不存在事實婚姻,故劉、丁二人不構成重婚。(3)法院應按《意見》的規定,判決解除劉、齊二人的非法同居關係。由於雙方是非法同居關係,處理其問題不應適用《婚姻法》第25條的規定,法院應不經調解一律判決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至於雙方所生女孩,為非婚生子女。解除同居關係時,子女由哪一方撫養,應由雙方協商;若協商不成,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子女超過10歲以上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對於劉、丁二人的婚姻關係,應確認其為有效婚姻,維持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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