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網絡電商想盡辦法博得的「好評」,還是實體店主苦心經營去攢得的好口碑,都是他們吸引顧客、留住回頭客的法寶。
在經濟的高速發展今天,市場競爭日趨激烈,良好的商譽無疑是讓商家從無數競爭對手中脫穎而出的利器,然而商家的信譽也經受著各種考驗,消費者的「差評」、同行競爭者的抨擊、新聞媒體的負面報道等對經營而言無一不是致命打擊,那麼對於上述行為該如何定性?經營者該如何應對。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明確了消費者、新聞媒體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評價是失實、誹謗損害他人名譽的,構成侵害名譽權,但是據實的對經營者或銷售者作出的評價即使屬於「差評」也不構成侵權,因為這種「差評」是屬於消費者、新聞媒體的正常權益。像是媒體對三鹿曝光、對「房東」二人吸毒事實的報道、淘寶買家對商品真實的評價等都屬於真實評價,不做侵權論。
其次是出自經營者對競爭對手的不懷好意」抨擊「,經營者以捏造虛假事實詆毀競爭對手商品質量、安全、服務等行為,來貶損競爭對手提升自己競爭力,完全是「將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之上」這種行為在道德上是可恥的,在法律上亦是違法的。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以侵害他人商譽權論,而我國《刑法》對商譽侵權屬嚴重情節的做出了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強制規定。因此,受侵害的經營者只要有足夠的證據(如:互聯服務提供商查詢到的侵權記錄、發布的侵權言論、造成的影響等),能證明對方嚴重侵害了你的利益就完全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懲治不法行為實施者。
綜上可得,當經營者出於貶損競爭對手提升自己競爭力的目的捏造虛假事實詆毀競爭對手商品質量、安全、服務等行時,受侵害方可以商譽侵權論;消費者、新聞媒體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批評,如果屬於失實、誹謗損害他人名譽的,只能以侵害名譽權論;而消費者、新聞媒體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批評如果屬實,則不應當認定為名譽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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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濟的高速發展今天,市場競爭日趨激烈,良好的商譽無疑是讓商家從無數競爭對手中脫穎而出的利器,然而商家的信譽也經受著各種考驗,消費者的「差評」、同行競爭者的抨擊、新聞媒體的負面報道等對經營而言無一不是致命打擊,那麼對於上述行為該如何定性?經營者該如何應對。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明確了消費者、新聞媒體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評價是失實、誹謗損害他人名譽的,構成侵害名譽權,但是據實的對經營者或銷售者作出的評價即使屬於「差評」也不構成侵權,因為這種「差評」是屬於消費者、新聞媒體的正常權益。像是媒體對三鹿曝光、對「房東」二人吸毒事實的報道、淘寶買家對商品真實的評價等都屬於真實評價,不做侵權論。
其次是出自經營者對競爭對手的不懷好意」抨擊「,經營者以捏造虛假事實詆毀競爭對手商品質量、安全、服務等行為,來貶損競爭對手提升自己競爭力,完全是「將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之上」這種行為在道德上是可恥的,在法律上亦是違法的。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以侵害他人商譽權論,而我國《刑法》對商譽侵權屬嚴重情節的做出了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強制規定。因此,受侵害的經營者只要有足夠的證據(如:互聯服務提供商查詢到的侵權記錄、發布的侵權言論、造成的影響等),能證明對方嚴重侵害了你的利益就完全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懲治不法行為實施者。
綜上可得,當經營者出於貶損競爭對手提升自己競爭力的目的捏造虛假事實詆毀競爭對手商品質量、安全、服務等行時,受侵害方可以商譽侵權論;消費者、新聞媒體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批評,如果屬於失實、誹謗損害他人名譽的,只能以侵害名譽權論;而消費者、新聞媒體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批評如果屬實,則不應當認定為名譽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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