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轉、跳躍、高空迴旋……滑雪這項運動受到很多人的喜愛,而一些附贈大型滑雪場門票的旅遊度假產品也成為各大旅遊平台的冬季爆款。然而,在享受冰雪運動樂趣的同時,千萬不能忽視滑雪作為一項高危險性運動項目,在安全保障方面給場所和滑雪者個人提出了更高要求,一個失誤就可能帶來難以挽回的損失……。
【案情回放】
楊先生從2005年開始接觸滑雪,是一名資深滑雪愛好者,還參加過不少國內頂級業餘滑雪比賽。2018年,他和妻子在某旅遊網訂票平台(以下簡稱「訂票平台」)預定了某旅遊度假區兩天的行程(含該旅遊度假區滑雪場每天兩人次雪票)。然而,入住後第二天下午,楊先生在滑雪場新開放的「單板公園」第三次嘗試飛躍跳台時不慎摔倒受傷,當即被工作人員送至醫療室,後由救護車轉送至當地醫院,經拍片診斷為腰椎骨折和馬尾神經綜合症。兩次共計28天的手術治療和長達半年的兩次靜養全休,給楊先生的身體、精神和經濟方面造成了嚴重損害。事後,楊先生訴至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長寧法院」),要求該旅遊度假區開發公司(以下簡稱「旅遊度假區」)和訂票平台方共同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
被告旅遊度假區辯稱,滑雪場具備經營資質,場地規劃也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當日並非極端惡劣天氣,原告楊先生主張雪道開放和管理不合格並無依據;同時,滑雪作為一項存在一定風險的戶外運動,滑雪場在入口處已以非常顯著的方式對遊客作出了警示,且配置了數量龐大的滑雪助理、相關設施和人員完備的醫療救治中心,意外發生後在第一時間採取了積極醫療救治行為,已充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此滑雪場對原告所受傷害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訂票平台則表示,其作為提供信息發布、交易撮合服務的平台方,在本次行程中僅提供代為預訂酒店服務,楊先生在滑雪過程中受傷應由滑雪場承擔相應責任;同時已有證據表明平台已盡到了相應的資格審核和安全保障義務。
在組織雙方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後,法庭對相關證據進行了審查和認定,確認了當事人身份、涉案滑雪場情況和原告受傷、治療情況及受傷前工作收入情況等事實。
【以案說法】
這起由上海長寧法院審理的因滑雪意外引發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近日經二審法院終審「維持原判」,被告旅遊度假區承擔70%損害賠償責任,賠付原告楊先生共計21萬餘元;原告自負30%的責任。該判決已經生效。
上海長寧法院審理認為,鑒於滑雪運動的特殊危險性,滑雪運動的經營者和參與者都應當負有更高的安全注意義務。涉案滑雪場在臨時新增技巧類滑雪場地的情況下未及時變更導覽示意圖內容,未在滑雪場地入口標識「滑雪者須知」,未舉證證明已要求原告簽署風險告知書,在原告受傷後未適當履行救助義務,未能舉證證明單板公園跳台建設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上存在明顯不足,依法應就原告所受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楊先生作為資深滑雪愛好者,明知跳台飛躍滑雪屬高風險項目,並且曾因此受傷,在認為當日不適合滑雪的情況下依然多次嘗試,本身也存在過錯,因此酌定自負30%的責任。
法律規定,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平台向消費者承擔責任的要件之一是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與消費者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原告在預訂案涉產品時對滑雪注意事項及危險性具備充分認知,訂票平台並不參與涉案滑雪場的運營及管理以及事故發生後的救治,原告受傷並非訂票平台違反相關安全告知及提示義務所致,因此不支持原告要求訂票平台承擔10%責任的訴請。
判斷訂票平台存在明知或應知情形,主要是審查訂票平台是否對滑雪場經營資質盡到審核義務。涉案滑雪場持有有效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可以認定訂票平台不存在應知或明知的法定情形。至於滑雪場在日常運營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尤其是針對特定情況的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難以認定訂票平台明知或應知,亦難以要求其作為提供預訂服務的一方提前主動掌握此類信息。故原告要求被告訂票平台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請,依法不予支持。
【法辭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民法典施行後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三十八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今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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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場飛躍跳台摔倒受傷 法院:經營者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存在明顯不足 承擔70%賠償責任[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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