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某印刷廠與某科技開發公司立了一份購銷合同。印刷廠從科技開發公司購買應用於雷射照排的排版設備一套,單價5萬元。因為科技開發公司原有的排版設備不能完全符合印刷廠的生產要求,故印刷廠要求科技開發公司按其提供的資料進行改造生產,科技開發公司同意,並在合同中註明這一點。7月26日,新設備運到印刷廠。印刷廠隨即按合同支付了貨款。可是印刷廠8月初在安裝設備之後進行測試時發現設備在辨認字體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即要求科技開發公司來人處理。經檢查後印刷廠發現該設備遠遠達不到排版的技術要求,其原因是科技開發公司生產的設備沒有完全按某印刷廠提供的資料製作。由於設備存在以上問題,致使無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刷廠要求科技開發公司重新製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設備。
請根據上述材料,回答下列問題並說明理由:001(1)該案例中的合同是買賣合同,還是承攬合同?合同性質的不同對案件的結果是否有影響(2)本案應該怎麼處理?
13.【參考答案】(1)本案屬承攬合同。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都存在標的物的交付,這使得二者在社會生活中有時極其相似,其根本的區別在於:承攬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據定作人的要求而製作,它必須是存在於合同履行之後;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存在於買賣合同訂立之前,或者雖存在於買賣合同履行後,但是出賣人根據自己的標準生產的標準化的成品,買受人只是選擇了規格。本案中,印刷廠要求科技開發公司按其提供的資料進行生產,這就使得合同的性質為承攬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質對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有重要的意義。
(2)本案中,承攬人科技開發公司沒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廠的要求進行工作,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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