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案件向哪個法院起訴軍人離婚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轄分為四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非軍人對非文職幹部的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管轄。《意見》第11條第1款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裡的「非文職軍人」,是指文職幹部以外的現役軍人,即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警)官、士兵和具有軍籍的學員。這裡的「住所地」,根據《意見》第4條規定,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第二種情況是非軍人對文職幹部提出離婚訴訟的管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應按「原告就被告」原則確定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第三種情況是軍人對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管轄。《意見》第11條第2款規定:「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可根據自己的意願,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與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法院之間進行選擇。 第四種情況是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軍人對非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非軍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 注意以下方面: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進一步規定,婚姻法第33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這裡所說的「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具體指的是:(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這一規定在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的同時,充分考慮了對軍人配偶的離婚自由權的保障,基本實現了二者之間的平衡。 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應當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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