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法官獨任制改革的前置思考。
(一)法官獨任制與實現司法公正。
「公正歷來是人類社會追求的美德和崇尚的價值目標,也是法律制度應當具備的優良品格。」法官獨任制為民事訴訟而設,其生命活力必然應當以公正作為根基。
法官獨任制有利於落實錯案追究制度,雖然當下我國合議庭內部存在案件承辦人擔責模式,但是因為對外以合議庭的方式作出裁判,而合議庭又普遍存在「陪而不審」、「合而不議」的形式主義,這就致使錯案追究制度的實施,產生法院內部運行與外部展現產生脫節,導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保障。而法官獨任制審理案件下,錯案追究制度主體明確,有利於實踐落實,加強對法官的監督問責,保障司法公正。此外,法官獨任制有利於增強法官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脫去了合議制的外衣,法官個人直接對案件負責,並且為避免錯案的發生,就必須獨立思考,全面分析案情,對裁判持更加審慎的態度,自身辦案水平將會不斷提高,從而促進司法公正。
(二)法官獨任制與提升司法效能。
法官獨任制從司法效率的縱向譜系出發進行設計,會更多的關注當事人的權益,克服當事人權益保護與法院負擔過重的矛盾,擺脫簡易程序的束縛,實現其獨立價值。
獨任制審理案件最直觀的一點是節約資源的優勢,當下我國合議庭的組成要求必須是單數,即 3 人及以上方能組成合議庭,無論是純粹由審判員組成還是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與獨任制僅僅需要一名審判員相比,在人力、物力、財力方面均會多出更多耗費。並且,獨任製法官比起合議庭審理案件,權責更加明確,對於提高辦案效率和審判資源利用率產,生直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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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獨任制在民事審判實踐中的適用問題研究 二[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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