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某公司a與馬來西亞某公司b訂立fca合同,購買500噸白糖,合同約定提貨地為b公司所在地。200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所在地提貨,b公司已將白糖裝箱完畢並放置在臨時敞蓬中,a公司代理人由於人手不夠,要求b公司幫助裝貨,b公司認為依國際慣例,貨物已交a公司代理人照管,自己已履行完應盡的合同項下的義務,故拒絕幫助裝貨。a公司代理人無奈返回,3日後a公司再次組織人手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貨物。但是,在貨物堆放的3天裡,因遇濕熱颱風天氣,貨物部分受損,造成10%的髒包。
問題:這10%的貨物損壞由誰承擔,為什麼?
答:如果真如b公司所稱,其已履行完合同項下的義務,貨物已交由a公司的代理人照管,那麼這批貨物的風險就應轉移給a公司,在這一前提下,a公司代理人當時未裝貨就返回,b公司自然無義務去進一步承擔因不可抗力(颱風)造成的貨物風險,這10%的貨物損失就應由a公司承擔。但關鍵是,b公司真的已履行了其應承擔的全部義務了嗎?換言之,當a公司首次派人提貨,b公司將貨物裝箱並存放在敞蓬中時,b公司是否已經做到了fca規則中的「將貨物置於買方指定承運人或代理人的照管之下」?b公司還需不需要履行裝貨的義務。
在本案中,b公司將貨物裝箱並存放後,並未履行完交貨義務,由於交貨地在b公司所在地,b公司應負責裝貨。b公司拒絕履行裝貨義務導致貨物滯留在其所在地,是一種違約行為,而且這意味著貨物並未被置於買方指定的代理人的照管之廠,這樣風險也就未轉移給a公司。a公司在3日後自行派人將貨物裝車並提走,可以視為放棄了要求b公司裝貨的權利,但在此之前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仍應由b公司承擔。當颱風造成貨物10%的損失造成後,b公司既無權以貨物風險已轉移給買方為由要求a公司自己承擔這10%的損失,也無權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分擔這部分損失,而應當承擔全部風險,並向a公司做出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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