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予執行的適用範圍。
先予執行是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是尚未作出判決,法院責令當事人預先履行義務,所以,它只適用於特定的案件。根據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其中,司法解釋第一百七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緊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
(三)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四)需要立即返還社會保險金、社會救助資金的;
(五)不立即返還款項,將嚴重影響權利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的。
在先予執行的數額方面,應當限於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範圍,並以當事人的生產、生活的急需為限。
(二)先予執行的適用條件。
先予執行針對某些案件要求義務人提前履行法定義務而確立的一種訴訟制度。為避免損害被申請方當事人的利益,避免給法院判決的執行帶來不必要的爭議,人民法院作出先予執行裁定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定條件。根據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先予執行的案件,應當是在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中,雙方 當事人之間各自應享有什麼樣的權利,承擔什麼樣的具體義務都是十分清楚的。例如,原告與被告是父子關係,原告因無生活來源,請求被告給付贍養費,這種案件 權利義務關係很明確。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在訴訟請求的限度內,裁定被告預先給付被告一定數額的金錢,以解決被告生活急用?
2.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先予執行的目的是為了及時解決原告的實際困難。但是,如果被告根本就沒有能力先行給付,裁定先予執行也無法執行。所以,在訴訟判決作出前,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必須是在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的條件下作出的。
具備上述條件,人民法院就裁定先予執行。先予執行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並立即開始執行。如果當事人不服先予執行的裁定,不准上訴,但可以申請復 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複議應當及時審查,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的申請;裁定不正確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 者撤銷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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