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無謀是惠州某光電公司的員工,勞動合同自2016年6月2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工作期間公司參加了社會保險。
孫有勇是趙無謀的下屬,2018年8月12日晚22時許在生產線工作時,趙無謀認為孫有勇在開機時存在過錯,所以扣除其工資100元,孫有勇懷恨在心,於當日自行離職並計劃殺掉趙無謀。
2018年9月4日凌晨三點半,孫有勇在市場吃宵夜時,路過豬肉檔發現一把殺豬刀就偷了藏在出租屋。
2018年9月8日晚上7時許,孫有勇在廠門口等趙無謀準備行刺,等了三個晚上未果。直到9月10日晚上遇到以前的同事告知趙無謀是上白班。
2018年9月11日7時許,孫有勇在公司三號門外等候趙無謀上班,見到趙無謀後孫有勇用殺豬刀刺殺趙無謀,致趙無謀後頸部、頭部多處受傷,當場死亡。
2018年9月27日,趙無謀家屬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於2018年12月18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趙無謀所受傷害,並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內發生,也不是在其履行本職工作的暴力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
趙無謀家屬不服,向法院起訴。
一審判決:雙方矛盾雖系因工作原因引起,但孫有勇為泄私憤殺趙無謀,不能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檢察機關《起訴書》中查明的事實可以確認,本案趙無謀受害發生在2018年9月11日7時30分左右,地點位於公司的大門口,不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的情形。
另外,孫有勇系因趙無謀在2018年8月12日因其工作有過錯,告知要扣除其100元工資,遂懷恨在心伺機報復。雙方矛盾雖系因工作原因引起,但根據本案事實及現有證據來看,孫有勇涉嫌嚴重刑事犯罪,其為泄私憤使用暴力傷害時距雙方因工作發生矛盾已近一個月,與趙無謀履行工作職責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趙無謀所受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故趙無謀此次所受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情形,亦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其他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無不當。原告請求撤銷該工傷認定決定,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一審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趙無謀因工作原因被同事報復致死,應當認定為工傷
趙無謀家屬不服,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趙無謀因工作原因導致同事報復致死,屬於因工範圍,該情形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範圍。
經公安機關查實和孫有勇的供述,趙無謀認為孫有勇工作上有過錯剋扣其100元,孫有勇才欲殺害趙無謀的,孫有勇自己離開公司,還沒有辦理離職手續,仍屬於公司的員工,所以,趙無謀的情形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一至三項規定的工作上原因。
案發現場在公司三號門,時間為早上7點30分,趙無謀已經到達單位,可以認定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一至三項規定的工作場所內。
趙無謀確實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導致死亡。地點發生在用人單位廠門口,時間為早上7點30分左右,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可以認定為工傷。
人社局答辯稱,趙無謀受到傷害時間為2018年9月11日7點36分前即上班前,受害地點位於工廠門口,因此,不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的情形。另據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提交的情況說明,孫有勇的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罪,案件性質惡劣,遠遠超出因工作原因範疇。故本局依法對趙無謀此次所受傷害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二審判決:趙無謀所遭受的暴力傷害與其履行工作職責之間沒有直接的必然聯繫,不能認定為工傷
二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據此,職工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的前提是受到暴力傷害與其履行工作職責之間存有因果關係。
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趙無謀於2018年9月11日7時許在公司3號門外被孫有勇殺害,而趙無謀遭他人殺害的原因是其與案外人孫有勇是同事兼下屬關係時,因其扣除案外人孫有勇的工資而遭報復受害,且這一事實已被本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所確認。
人社局根據公安機關針對孫有勇製作的訊問筆錄、趙無謀考勤明細、刑偵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認為,趙無謀受到涉案暴力傷害發生在其上班之前,且與其本職工作無關,不符合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故認定趙無謀所遭受的暴力傷害與其履行工作職責之間沒有直接的必然聯繫,趙無謀遭受他人殺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情形,據此作出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是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規定。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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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扣了下屬100元工資,一個月後在公司門口被下屬殺害,算不算工傷[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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