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法定情形。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幾種情況。
我國合同法對債權人使用撤銷權的情形作出了規定,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時,債權人可以撤銷該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行使撤銷權應具備哪些條件。
1、從客觀方面看,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1)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的行為。包括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
(2)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後,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為會導致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減少,使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2、從當事人的主觀因素來看,應當具備下列幾個條件:
(1)如果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為無償行為,即合同法第74條規定的放棄到期債權和無償轉讓財產,不管債務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惡意,債權人均可以申請撤銷。
(2)如果債務人的行為為有償行為,則需要受讓人具有惡意。
債權人撤銷權的特徵。
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的行為,得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
我國合同法第74條、75條明確確立了債權人撤銷權制度。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亦可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由於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往往會妨礙交易安全,影響第三人的權益,因而法律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作出撤銷債務人行為的判決才能發生撤銷的法律效果。在此意義上,債權人撤銷權又被稱之為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
債權人撤銷權,與債權人代位權同為對於債權人保護債務擔保力所設的制度,二者皆為對於債權的相對性的突破。法律在一定條件下,於債務人有積極減損其財產的行為時,准許債權人撤銷其行為,以回復債務人的資力;於債務人消極的不行使其權利時,准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以維持債務人的資力。前者重在回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後者重在維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我國合同法雖然設立了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但由於沒有具體的規定,理論與實踐中仍有若干問題有待研究,其中撤銷權的性質、效力及撤銷之訴的被告為撤銷權制度中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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