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粹的高速路沖卡逃費行為是一種民事違約行為,駕駛員領卡進入高速公路後,即與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簽訂了使用高速公路的合同,接受高速公路的服務,駕駛員在接受服務的同時,也有履行付費的義務,駕駛員通過強行沖卡的方式逃避了合同履行的義務。認為高速路沖卡逃費行為構成刑事犯罪的觀點違反了罪刑法定的刑罰原則和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長期以來,我國的高速路沖卡逃費現象比較嚴重,尤其是近年來,高速路沖卡逃費現象愈演愈烈,有關高速路沖卡逃費的相關報道不絕於耳,甚至出現因沖卡逃費導致工作人員死亡的嚴重事件。各地司機高速路沖卡逃費行為猖獗,據不完全統計,自2012年初至2013年5月份,甘肅省高速公路發生沖卡逃費12萬餘次。面對我國如此嚴重的高速路沖卡逃費現象,各省市及地方政府均出台不同性質的應對制度,法律實務界和理論界就高速路沖卡逃費的法律性質也展開了劇烈的學術討論。其中認為構成刑事犯罪的觀點占主流地位,但就所構成之具體罪名又有不同的觀點。
一、當前學者關於司機高速路沖卡逃費行為的罪名討論。
(一)認為構成「詐騙罪」。
該觀點認為:駕駛員採取合法駕車的手段隱瞞了違法犯罪的目的,使高速公路工作人員產生錯誤認識而認為駕駛員不具有犯罪的目的,只是一般的通行者,因而將通行卡給駕駛員,導致後來沖崗逃費行為的發生,符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2008年3月5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公安廳出台文件,將多種偷逃通行費行為界定為詐騙。其後,四川、江蘇、浙江也先後出台類似規定。
(二)認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該觀點認為:駕駛員領卡進入高速公路,就意味著與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簽訂了使用高速公路的合同,接受高速公路的服務,駕駛員在接受服務的同時,也有履行付費的義務,這是典型的合同關係。沖崗逃費行為具有不履行合同的主觀故意,客觀上有沖卡逃費的行為,因此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沖崗逃費行為屬於合同詐騙罪中所列舉的五種詐騙形式中的第五條: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即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因而駕駛者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以此定罪量刑。[1]。
(三)認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該觀點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司機沖崗逃費實際上可理解為用危險駕駛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哪怕沒有實際造成後果損失,比如撞傷人,也可以依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低刑對其進行處罰。
(四)認為構成「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
浙江和四川規定:「對聚眾填塞高速公路或聚集車輛強行沖卡,破壞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以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論處。」。
(五)認為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2013年3月29日開始,甘肅省白銀市政法委先後3次召開聯席會議,形成了《白銀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聯席會議紀要》規定:組織車輛集體強行沖卡(3輛以上),擾亂高速公路及收費站運營管理秩序,情節嚴重,造成嚴重損失的,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定罪處罰。
(六)認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甘肅省白銀市政法委《白銀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聯席會議紀要》規定:對拒交車輛通行費、強行沖卡、損壞收費站設備和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規定,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七)認為構成「搶奪罪」。
該觀點認為:首先,司機駕車上高速公路從領取通行收費卡開始即與高速公路的經營者達成了一個通行服務協議,那麼司機就有義務在下高速公路時向收費站交納相應的通行費,該通行費在法律上即為高速公路經營者的財產。司機沖崗逃費的行為,侵犯的是高速公路經營者的財產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高速公路經營者的財物。其次,司機奪取的是一種通行費的收費權,該收費權表現為一定金額的通行費。但司機沒有對收費人員使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也沒有危及收費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再次,司機沖崗逃費時,他在主觀上是明知要支付通行費而拒不支付的,存在非法占有該通行費的直接故意。最後,司機高速路沖卡逃費行為客觀上表現為強行沖崗離開高速公路,在沒有付出對價的基礎上來達到消滅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收費權利的行為。司機在沖崗的同時將作為結算憑證的收費卡帶走,該行為與「搶奪借據、欠條等借款憑證,以搶奪罪論處」在法理上是一樣的。[2]。
二、對高速路沖卡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的討論。
持以上觀點的實務和理論界依據自身對法律的理解和事實的判斷,作出以上判斷。但是,筆者認為,純粹的高速路沖卡逃費行為(沒有造成他人生命健康、財產等其他法益嚴重損害情況下),是一種民事違約行為:駕駛員領卡進入高速公路後,即與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簽訂了使用高速公路的合同,接受高速公路的服務,駕駛員在接受服務的同時,也有履行付費的義務,駕駛員通過強行沖卡的方式逃避了合同履行的義務。認為純粹的高速路沖卡逃費行為構成刑事犯罪的觀點違背了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則和謙抑性原則。
(一)認為高速路沖卡逃費行為構成刑事犯罪的觀點違反了罪刑法定的刑罰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即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3]罪刑法定原則要求規定犯罪的法律條文必須清楚明確,使人能確切了解違法行為的內容,準確地確定犯罪行為與非犯罪行為的範圍,以保障該規範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不會成為該規範適用的對象。[4]遺憾的是,以上實務界和理論界對高速路沖卡逃費所框定的刑事罪名均未能全部囊括高速路沖卡逃費行為的法律要素。
1、認為高速路沖卡逃費行為構成詐騙罪的觀點不符合詐騙罪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
詐騙罪,指的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既遂)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受騙者)產生(或繼續維持)錯誤認識——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5]在詐騙罪中行為人是通過各種巧妙的方法讓受騙者主動給付財物。而在司機沖崗逃費行為中,司機並沒有實施什麼欺騙行為,而選擇使用強行「暴力」沖崗來實現其目的,逃費的利益並不是受害者基於錯誤認識的情況下主動交出的。因此,司機沖崗逃費也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2、認為高速路沖卡逃費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的觀點不符合該罪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即便駕駛員領卡進入高速公路,與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簽訂了使用高速公路的合同,雙方形成了權利義務對等的合同關係成立,但作為詐騙罪名下的一個特殊罪名,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一樣,均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使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主動交出財物。雖然高速公路確實遭受了該筆通行費的經濟損失,但該筆費用一直處於司機的控制之下,未發生合同詐騙罪中對財物占有權的轉移,更勿論高速公路管理者基於錯誤認識而主動將該筆高速費轉移給駕駛人。
3、認為高速路沖卡逃費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觀點不符合該罪名的客體要件和客觀要件。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危害廣大群眾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傷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表現為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
首先,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司機沖崗逃費所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高速公路經營者正常的收費秩序和收費權利,而不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安全。
其次,司機沖崗的行為與放火、決水、爆炸等行為的危險程度並不是一個級別的、並不相當,其危害程度明顯要小於以上行為。
4、認為高速路沖卡逃費行為構成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的觀點在主體要件、客體要件、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等四個方面均不符合該罪要求。
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的主觀目的在於「擾亂」上述所列公共場所秩序,表現為通過聚眾擾亂的方式對有關方面特別是政府施加壓力,迫使其解決有關問題,以實現個人目的。
首先,「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的人數必須是三人或三人以上,以該罪定罪處罰,不能解決一、兩個司機沖崗逃費的情形,不能普遍適用,該罪行為主體無法涵蓋所有高速路沖卡逃費的主體情形。
其次,沖崗逃費行為的主要目的並非要通過聚眾擾亂的方式對有關方面特別是政府施加壓力、迫使其解決有關問題來實現個人目的,而只是逃脫付費責任,因此不符合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的主觀要件。
再次,其維護的並非公共運輸安全秩序,沖卡逃費行為侵犯的客體僅是破壞了高速公路經營者的收費秩序,還不能上升為公共運輸秩序。
最後,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是指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而高速公路經營者在法律性質上是企業,並不是國家執法機關,他們的工作人員並不是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高速路沖卡行為並沒有抗拒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5、認為高速路沖卡行為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觀點在主體要件、客體要件、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等四個方面均不符合該罪要求。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首先,與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一樣,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人數必須是三人或三人以上,以該罪定罪處罰,不能解決一、兩個司機沖崗逃費的情形,不能普遍適用,該罪行為主體並沒有涵蓋所有高速路沖卡逃費情形。
其次,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故意構成,行為人企圖通過這種擾亂活動,製造事端,給機關、單位與團體施加壓力,以實現自己的某種無理要求或者藉機發泄不滿情緒。而沖卡逃費行為僅為了達到拒交高速路費的主觀目的。
再次,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這裡所說的社會秩序不是廣義上的一般社會秩序,而是指特定範圍內的社會秩序,具體是指國家機關與人民團體的工作秩序,企業單位的生產與營業秩序,事業單位的教學與科研秩序。而沖卡逃費行為所侵犯的客體僅是破壞了高速公路經營者的收費秩序和收費權,並非以上特定範圍內的社會秩序。
最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聚眾的方式擾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致使其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其擾亂行為一般發生在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的工作場所。而高速路沖卡逃費行為發生在高速收費站並非國家機關、團體工作場所。
6、認為高速路沖卡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觀點不符合該罪的主觀要件。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行為人通直接損害公私財物,使其部分甚至全部喪失價值或使用價值進而達到自己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的不法目的。而高速路沖卡行為是為了滿足個人逃費的目的。
7、認為高數路沖卡逃費行為構成搶奪罪的觀點不符合該罪的客觀要件。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使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方法,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6]。
首先,高速路沖卡行為發生在駕駛員與高速路經營者之間簽訂事實服務合同之後,其二者之間的關係基於一種商業信任。該種商業信任的關係使得其雙方關係不同於普通搶奪罪中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不特定關係。因此高速沖卡逃費行為和搶奪犯罪行為的可罰性存在區別。
其次,搶奪犯罪的行為客體應當主要是動產的所有權或者占有權,只有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滿足債權表征唯一性這一條件下的債權憑證才能構成搶奪罪的犯罪對象。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關於搶劫、盜竊、詐騙、搶奪借據、欠條等借款憑證是否構成犯罪的意見》(2002年1月9日)規定,「債務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搶劫、盜竊、詐騙、搶奪合法、有效的借據、欠條等借款憑證,並且該借款憑證是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惟一證明的,可以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論處」。但是收費卡並不具有證明高速路使用合同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惟一性,因為高速路計費卡的卡號和消費記錄在高速路計費管理系統中已經具有記錄。
最後,搶奪罪的犯罪對象應當是在被搶人控制範圍內的動產,搶奪行為發生後,該動產的占有控制發生事實上的變更。而高速路沖卡逃費行為對通行費的占有權實際上並未發生轉移,通行費的控制權一直處於司機手中,司機沖崗逃費行為只是一種消極的不給付行為,但「不給予」不等於「被搶」,否則實踐中的很多案例是無法定性的,這也是所有網文中持搶奪罪觀點所疏忽的地方。如舉一事例說明,某單位8月份欠電費2萬元,a欲到電信局繳納電費,但不巧在電信局門口與他人發生衝突,a一氣之下未繳納電費便走了。對a的行為是不構成刑法上的犯罪的,但若按照網文中「不給予」就等於「被搶」的觀點,a的行為也構成了對電信局的搶奪,這無疑會讓人貽笑大方。[7]。
(二)認為高速路沖卡逃費行為構成刑事犯罪的觀點違反了刑法的謙抑性。
針對以上罪刑法定的理論探討,我們可知將高速路沖卡逃費行為納入到刑事犯罪的範圍內並不符合我國法律的現行規定,那麼,有的學者就會提出來,創立一個新的罪名來概括高速路沖卡逃費行為,或者通過法律解釋的方法在司法實踐中選擇擴大某一種現行罪名的外延來規制高速路沖卡逃費行為。但是,這些觀點卻有違刑法的謙抑性。
謙抑,是指縮減或壓縮。刑法的謙抑性,是指立法者應當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罰(而用其他刑罰替代措施)獲取最大的社會效益——有效地預防和控制犯罪。[8]刑法的謙抑性至少包括以下兩方面含義:第一,刑罰無效果時,無需適用刑罰。就是說,假如某種行為設定為犯罪行為後,仍然不能達到預防與控制該項犯罪行為的效果,則該項立法無可行性。第二,可以他法替代時,無需使用刑罰。如果某項刑法規範的禁止性內容,可以用民事、商事、經濟或其他行政處分手段來有效控制和防範,則該項刑事立法可謂無必要性。
針對高速沖卡逃費行為來說,設定刑罰是否會具有效果應該不容否認,因為在刑罰罪名的威懾下,沖卡逃費情況應該會得到一定程度上的遏制。但是,就刑法謙抑性的第二點是否具有可替代性而言,為高速路沖卡逃費行為設定刑罰罪名則並不滿足。
他法可以替代時,無需使用刑罰,則被稱為定罪的必要性。定罪必要性是指對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運用道德、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手段仍不足以抗制,不足以保護合法權益,必須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能認定為犯罪。[9]日本刑法學家平野龍一指出:即使行為侵害或威脅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須直接動用刑法。可能的話,採取其他社會統制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說,只有在其他社會統制手段不充分時,或者其他社會統制手段(如私刑)過於強烈、有代之以刑罰的必要時,才可以動用刑法。這叫刑法的補充性或謙抑性。[10]。
而高速沖卡逃費行為卻恰恰因為缺少定罪的必要性。首先、對司機高速路沖卡逃費的行為可以採用行政處罰,如我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對依法應當交納而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有權拒絕通行,並要求補交車輛通行費。如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司機無牌、遮牌上路,交警部門可以罰款、扣分、吊銷駕駛證等方式處罰司機高速沖卡行為。其次,加強民事訴訟,只要司機沖崗,不履行合同,取得證據後立即向法院起訴,要求違約賠償。再次,可以通過強化防範措施、採用技術手段來加強高速路的收費管理。如在崗前設置障礙,防止司機輕易沖崗。高速部門和交警部門加強合作,信息共享。高速收費崗亭加強技防監控設施的安裝,對逃費車輛的清晰拍攝,有利於公安部門的後續偵查,提供有力證據。最後,也是最關鍵的問題,我國是世界上少有的燃油稅和公路收費同時收取的國家。而且,我國的收費公路比例和收費標準與國際水平比較都偏高。因此,許多司機面臨的問題是不沖卡逃費就要賠本的艱難局面。我國政府相關部門應當介入調控收費標準和路段,推出一些扶植我國運輸業良性快速發展國家政策,提高我國運輸業從業人員的收益水平,從源頭上減少司機高速路沖卡逃費行為。
以上措施,能夠有力打擊司機高速路沖卡逃費行為。而有關地方機關盲目套用刑罰的做法有違刑法的謙抑性,並有暴力執法和懶政的嫌疑(企圖通過適用刑罰的威懾力來直接減少司機高速路沖卡逃費行為,而不是通過加強監管、完善措施、改善民生等方法來減少此類行為的發生)。
三、解決司機高速路沖卡逃費問題的相關途徑。
雖然在本文中筆者認為純粹的高速路沖卡逃費行為並不構成刑事犯罪,但是,不可否認的現狀是司機高速路沖卡逃費已經成為我國現階段一個比較嚴重的社會問題。就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現狀下,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行改善現狀。
首先,對因司機高速路沖卡逃費引起的相關犯罪嚴懲不怠。如因司機高速沖卡逃費行為造成高速路收費管理人員或其他行車人員死亡或者重傷的行為適用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重傷罪等。
其次,強化行政管理措施,充分合理運用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維護高速公路收費管理秩序。依據2004年9月13日開始實施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對依法應當交納而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有權拒絕其通行,並要求其補交應交納的車輛通行費。任何人不得為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而故意堵塞收費道口、強行沖卡、毆打收費公路管理人員、破壞收費設施或者從事其他擾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秩序的活動。同時,針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車行為,公安交警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如對司機無牌、遮牌上路行為,交警部門處以罰款、扣分、吊銷駕駛證。
第三,適用我國民法相關規定,對司機沖卡逃費的違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違約方支付高速路使用費用,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加強高速公路收費管理技術、採用先進科技技術手段等強化對司機高速路沖卡逃費的防範水平。如在崗前設置障礙,防止司機輕易沖崗;高速收費崗亭加強技防監控設施的安裝,對逃費車輛的清晰拍攝等。
最後,我國政府主管部門應當適度調控降低高速路收費標準和收費路段比例,並出台相關扶植、補貼運輸業發展的國家政策,逐步提高我國運輸業從業人員的收益水平,解決司機高速路沖卡逃費的源頭性問題。
參考文獻。
[1] 劉建平、付潤琴:《高速公路沖崗逃費行為的法律定性》,載法律圖書館論文資料庫,2012年7月31日。
[2] 戴建利、楊連富:《淺析司機在高速公路收費站沖崗逃費行為的定性》,載北大法律信息網2012年12月3日。
[3] 銘暄、馬克昌:《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6頁。
[4] 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1頁。
[5] 張明楷,《刑法學(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版,第889頁。
[6] 王作富,《刑法分則實務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2010年2月版,第1095頁。
[7] 萬杭、平林飛:《對高速公路汽車沖崗逃費行為的定性討論》,載江西省黎川縣人民檢察院網,2013年6月5日。
[8] 陳興良:《刑法哲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9] 蘇惠漁:《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10] 【日】平野龍一:《刑法總論》,有斐閣,1987年版。
(作者單位:江西省石城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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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司機高速路沖卡逃費行為的罪與罰[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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