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李某甲與被告李某乙系朋友關係,2015年4月被告李某乙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李某甲提出價款請求,原告李某甲分別於2015年4月22日、2015年4月30日向被告李某乙轉款100000元、95000元。4月30日,被告李某乙在收到原告李某甲200000元借款後向原告出具一張《借條》,載明:金借到李某甲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元),收到日期2015年4月22日100000元、4月30日95000元、收現金5000元,合計200000元。承諾:還款日期2016年9月30日前還清200000元欠款。
2015年8月14日,被告李某乙又向原告李某甲提出借款請求,原告李某甲於同日向被告李某乙轉款100000元。被告李某乙在收到原告李某甲100000元借款後又向原告李某甲出具一張《借條》,載明:今借到李某甲人民幣拾萬元整(100000元),收到日期2015年8月14日。承諾:還款日期2016年7月15日前還清100000元欠款。
被告李某乙與被告陳某原為夫妻關係,2016年8月10日離婚。
【代理意見】。
本案經我們團隊分析及查找相關法律法規,並得出以下代理意見。
一、因李某甲訴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案借款非夫妻共同債務,且屬賭債,陳某不應承擔償還義務,理由如下:
1、本案借款發生時,陳某均不在場、不知情,亦沒有在借條上簽名,李某乙借款的行為,不能構成表見代理。李某甲要求陳某承擔償還責任,應對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承擔證明責任。
2、2015年4月22日至同年4月30日,僅九天的時間,李某甲就給李某乙借出款項19.5萬元。不到四個月的時間,即2015年8月14日,李某甲又給李某乙借出款項10萬元。如此短的時間,如果巨額的款項,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符合常理,且李某甲未具體了解或事後跟蹤了解借款用途,未盡到一般審慎義務,本案借款應認定為李某乙的個人債務。
二、據李某乙稱,2015年4月22日的借款10萬元,李某乙於次日,即2015年4月23日,在中國農業銀行萬寧支行取出6萬元用於賭博,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三、本案證人也能夠證明李某乙長期賭博,在外欠下巨額賭債,本案借款系用於賭博,不應受法律的保護。
綜上,本案借款與陳某沒有任何關係,望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實,駁回李某甲對陳某的訴求。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李某乙與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李某甲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法:以300000元為本金,從2016年3月1日計算至債務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
二、駁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文書】。
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依法受保護。根據查明的事實,原告李某甲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共向被告李某乙出借了295000元,且借條已載明另有5000元以現金方式出借,同時被告李某乙在另案中已對300000元的借款金額作出了自認。故原告李某甲主張的借款本金300000元有充分證據予以證實,本院對原告李某甲主張的借款本金300000元的主張予以採納。被告陳某對借款本金有異議,但未實際舉證予以反駁,本院不予採信。原告李某甲依約向被告李某乙出借了300000元本金,被告李某乙未依約還款,原告李某甲主張被告李某乙還本付息有法律及合同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關於涉案借款是否屬於二被告之間的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涉案借條雖未載明出借款項用途及利率標準,但是原告李某甲對李某乙在另案中作出的利率標準為2.5%予以認可。故本院認為,該案中被告李某乙的辯稱具有一定的證明力,其中李某乙同時表明所借款項用於賭博,結合本案被告陳某辯稱涉案款項為李某乙個人賭博所用,本院對陳某的該項辯解予以採信。原告李某甲作為出借人,出借金額較大款項的情況下未能舉證證明出借款項的用途,亦未舉證反駁出借款項為賭博所用,故原告對出借款項用途的反駁缺乏有效證據予以支持,本院對其主張不予採納。對被告陳某認為的款項用途為李某乙個人賭博所用的主張予以採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規定,本案涉案債務性質為被告李某乙個人用於賭博,故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原告李某甲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原告李某甲主張的利率標準按約定的月2.5%計,該標準超出法定的年利率24%的標準,本院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故本院按年利率24%標準予以支持。原告李某甲主張自2016年3月1日計息至清償之日止,該期間有合同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評析】。
夫妻共同債務的產生及認定標準。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有以下法律作出了相關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關於「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關於「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的規定、第二十四條關於「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的規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關於「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二十四條關於「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在實務中,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但並非夫妻一方在外所負債務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在實踐中是怎麼認定夫妻債務的呢?夫妻共同債務有兩個特徵:一是必須產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但也有例外的情況,即結婚前夫妻一方為婚後的共同生活負了個人債務,如婚前個人購置的生活用品婚後成了共同財產,此時這種債務雖然是在婚前所負,但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二是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符合上述兩個特徵的,均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般來講,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包括以下情形:
(1)因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所負的債務。
(2)為撫養孩子、贍養父母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購買、修建、裝修房子所負的債務。
(5)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體活動等所負的債務。
(6)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所發生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問題。
(一)關於「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的舉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二十四條關於「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非夫妻另一方能夠證明對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並沒有用於夫妻的共同生活,而是用於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的,就認定為夫妻夫人債務。因此,夫妻一方自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不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舉證責任在於夫妻的另一方,也就是說,夫妻的另一方想要證明該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那就要舉證證明夫妻一方自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不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如果是在婚前一方所負債務並用於婚後夫妻共同生活,債權人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償還責任的,誰來舉證證明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關於「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的規定。就是說,債權人想要債務人在婚前所負債務,婚後夫妻共同償還的,就要證明債務人婚前所負的債務是用於婚後夫妻共同生活,該舉證責任在於債權人。
(二)關於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舉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關於「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規定,該條指的是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在實務中,債權人是否知道夫妻之間關於財產的約定,該舉證責任在於夫或妻的一方,因為原則上是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所以夫或妻一方想要以已經約定好夫妻各方財產為由主張一方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的,那就要證明債權人已經知道了該約定,因此,該證明責任在於夫或妻的一方。
關於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系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夫或妻一方與第三人虛構債務的舉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第三款關於「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如果夫妻一方主張對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系與第三人虛構的債務或者系對方用於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的債務而系個人債務的,那麼夫妻一方就有責任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法院會按夫妻共同債務來處理。
【結語和建議】。
本案涵蓋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和舉證責任的問題。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已明文規定了,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和舉證責任,但隨著這類糾紛的逐漸增多並越來越變得複雜化,因此本來法律以明確規定的,隨著時間的流動,之前的明確規定又會變得越來越模糊,這樣引起的糾爭議就會越來越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24條」,在2017年2月20日又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這是時代的需要,也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需要,在司法實踐的進程中,希望所有的法律法規都能逐步的完善。
同時,也建議夫妻在離婚後遇到這類的糾紛,應當採取正當的方法去維權,且儘早向專業律師尋求幫助,以儘可能減少紛爭。就本案而言,關於夫妻債務的認定問題及證據責任的問題,當事人是很難做到的,遇到此類的問題,儘早的尋求專業人士幫助,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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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代理李某甲與李某乙、陳某民間借貸糾紛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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