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至2018年間,張某寶將從親友手中收買的10張銀行卡出售給王某,王某又出售給張某,張某再將收購的銀行卡出售給他人。2018年7月31日,受害人李某被他人利用手機qq聊天轉賬的方式,騙走箱包資金80萬元,經查,騙取李某轉款80萬元的過程中,曾用到3名被告人買賣、非法提供給他人的戶名為張欣某的銀行卡。公訴機關對該案依法提起公訴。
[分歧]。
張某寶、王某、張某收買他人信用卡又出售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出現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寶、王某、張某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其行為已構成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寶、王某、張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其行為均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張某寶、王某、張某非法持有他人10張信用卡,3被告人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規定,應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處罰。
1.本案犯罪對象為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信用卡與信用卡信息資料的內涵和外延完全不同,釐清本案的犯罪對象究竟是信用卡還是信用卡信息資料,對準確定性具有關鍵意義。信用卡信息資料是指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的資料。從本案事實證據看3被告人收買出售的系他人的成品卡信用卡,並非信用卡信息資料。
2.對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理解和認定。本案中,張某寶、王某、張某持有他人信用卡是沒有爭議的,因此關鍵在於其收買他人信用卡又出售的行為是否屬於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所列舉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這也是緊扣本案爭議焦點,區分3被告人行為的關鍵。就本案而言,張某寶的親友合法辦理信用卡後出售給張某寶,卡的來源看似合法,但張某寶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對外出售的行為,具有當然的違法性。張某寶、王某、張某在出售他人信用卡過程中,必然包含持有形態,且系非法持有。
3.建議在刑法增加「非法收買、出售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處罰。」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處罰。」非法出售他人信用卡與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相比,出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大。非法持有尚且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出售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更應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處罰。正是因為該法條未對「非法出售、購買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處罰」具體規定,本案才會產生爭議。
(作者單位: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民權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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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他人信用卡的行為如何定性[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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