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都有權為自己辯護。自審查起訴階段開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審判階段,被告人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的,法院應當指定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6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根據這一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獲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從而有效地行使辯護權。
3.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人民法院在審判程序中,應當及時告知未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並在法定情形下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被告人進行辯護。在法庭審判中,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依法辯護行為不受干擾。當然,這一規定對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同樣適用,這兩個機關也都有義務保障被告人獲得辯護。
在現實情況中,會出現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為某些原因而沒有聘請律師,為了保障他們的獲得辯護的權利,法律規定的法律援助制度。刑事訴訟規定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情形有: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四)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制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經濟困難,司法部與最高人民法院的聯合發文中作了具體規定,把"經濟困難和特殊案件"具體化為六種情況。其中,"經濟困難"的情況具體化為兩條。
①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②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特殊案件"具體化為"四條"。
③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已委託辯護人,而該被告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④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⑤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⑥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有問題,有可能影響法院正確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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