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4日晚7時30分左右,司機孫Ⅹ駕車行至一路口時被一男子攔下。攔車男子聲稱:天冷事急打不到車,請孫Ⅹ捎他一程,孫Ⅹ同意。上車後,該男子聲稱要按計程車價格付錢,孫Ⅹ專注開車並未理會。孫Ⅹ車開出四五分鐘後,該男子要下車並同時掏出10元錢扔在車的儀錶盤上,隨後該男子伸腳急踩剎車,並伸手拔車的鑰匙。與此同時,孫看到他車的前側駛來一輛麵包車,車上衝下幾名便衣男子自稱是執法隊的,他們認定孫Ⅹ在、開黑車拉客,搞非法營運。於是,這幾名便衣男子拿走了孫Ⅹ的駕駛證和行車證,扣留了孫x的汽車,並將孫拉到附近停著的一輛車上。此時,攔車男子早已跑掉。孫x想報警,但其手機也被這些執法者沒收。車上的幾名身穿制服的男子對孫進行了訊問,並拿出p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調查處理通知書指控孫Ⅹ搞非法營運,令其在調查處理通知書上簽字。孫Ⅹ在與這些執法者解釋了1個小時無果的情況下,被迫簽字才得以離開事發後,孫Ⅹ感到冤枉,絕望之下他砍下自己的小手指以示清白。
試分析:(1)p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便裝執法行為的性質。
答:p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便裝執法行為屬於行政強制中的行政調查行為。
(2)p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便裝執法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
答:不合法不適當。按照行政強制調查基本原則的要求,行政主體在進行行政調查時行為要合法並適當合法性原則要求執法者在進行行政調查時需出示執法身份證明,佩戴公務標誌,而p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便裝執法調查時沒出出示其公務身份證明適當性原則要求調查手段合理、公平、適當,以取得最佳社會效果。而p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釣鈎」手段執法顯然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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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行政處罰 2[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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